科技成果转化迎重要政策突破

来源: 经济日报 财政部网站  时间: 2019.10.19  打印本页  分享:
长期以来,科技成果转化中涉及国有资产审批链条长、管理文件多等问题,困扰着不少从业人员。10月11日,科技成果转化领域迎来重要政策突破,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授权力度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进一步加大国家设立的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授权力度,畅通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全链条管理,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加大管理授权力度 畅通国资管理链条

科技成果转化迎重要政策突破

 

       长期以来,科技成果转化中涉及国有资产审批链条长、管理文件多等问题,困扰着不少从业人员。10月11日,科技成果转化领域迎来重要政策突破,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授权力度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进一步加大国家设立的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授权力度,畅通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全链条管理,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此次改革具体有何新举措?加大授权同时如何保障有效监管?从业人员对新政策如何评价?经济日报记者就此采访了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和业内人士。

       相关国资管理事项不再需要审批备案

       此前,财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出台了相应管理制度,充分赋予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自主管理权限,提高了科研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

       “但部分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反映,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国有股权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说,突出体现在:一是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国有股权转让、对外投资等事项,需要按权限逐级报财政部审批或者备案,产权登记事项需报财政部办理,链条较长;二是与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比较分散,不利于全面掌握和理解执行,影响了科技成果转化效率。

       《通知》在原已下放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国有股权管理授权力度,畅通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全链条管理,支持和服务科技创新。具体包括以下两方面举措:

       ——加大授权力度。按原规定,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转让、无偿划转或者对外投资等事项,需要按权限逐级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审批或者备案;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成立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事项,需要逐级报财政部办理。为缩短管理链条,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效率,《通知》将原由财政部管理的上述事项,授权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办理。

       ——整合现行规定。现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涉及资产配置、使用、处置、评估、收益等环节管理规定。为了使科研人员通过一个文件全面掌握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的国有资产管理要求,《通知》整合了科技成果转化涉及的国有资产使用、处置、评估、收益等管理规定。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在资产使用和处置方面,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自主决定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审批或备案;在资产评估方面,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在收益管理方面,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

       放管结合明确多方监管职责

       “加大授权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是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探索,与科研机构自主权下放改革相适应,有利于发挥单位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上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彭春燕说,此次新出台文件与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改革相匹配,能够有效保障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权利落到实处。

       《通知》还优化了评估管理,明确了收益归属: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主要用于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加大授权、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等措施实施后,又该如何监管呢?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为加强授权后对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做到放管结合,《通知》分别明确了财政部、主管部门、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的监管职责。

       具体包括3方面:一是财政部将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督促改进发现的问题,实现有效监管。二是明确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主管部门的主体责任,要求加强对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管理,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内控和风险防控机制,加强监管约束。三是要求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按规定进行公示,接受监督,并对串通作弊、暗箱操作等低价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为促进地方科技成果转化,《通知》要求地方财政部门将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科技创新作为重要职责,落实授权精神,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产业转型、科技创新等实际需要,制定具体规定,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同时,鼓励地方开拓创新,探索符合科技成果国有资产特点的管理模式。

       务实举措获业内人士欢迎

       “此前,国家通过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改革措施,已经破解了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一系列障碍,比如下放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等,形成了良好的政策体系。”北京理工大学技术转移中心副主任、北京高校技术转移联盟秘书长陈柏强告诉记者,此次文件结合技术类国有资产的属性,进行了新的突破,主要是对技术入股后,股权转让、无偿划转、对外投资以及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等方面的管理权限进行了下放,从而事实上建立了对于技术类国有资产的全流程的完整管理体系。这将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特别是有利于通过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成立于2005年的北京科大分析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是北京科技大学新材料领域科技资源开放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专业机构。该公司总经理刘亚东表示:“此次新出台文件对促进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具有重要意义。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顺利实施,需要解决诸多环节的问题,而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国有股权管理无疑是整个成果转化链条上的关键一环,是具有基础性作用的制度保障。”

       刘亚东认为:“加大授权力度、简化管理程序为高校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和模式创新探索开拓了施展空间;明确收益分配为高校能够系统性全链条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创新动力。在加大授权同时加强监督管理,则对高校在内部规范管理和制度化建设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这样的放管服组合拳,无疑为今后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注入了‘强心剂’。”

 

附:

 

关于进一步加大授权力度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

财资〔2019〕57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加大国家设立的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授权力度,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科技创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授权力度,简化管理程序

       (一)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外,不需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审批或者备案。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授权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批,并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报财政部备案。

       (二)授权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办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转让、无偿划转或者对外投资等管理事项,不需报财政部审批或者备案。纳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集中统一监管的,公司要按照科技成果转化授权要求,简化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管理决策程序,积极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创新。

       (三)授权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办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成立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事项,不需报财政部办理登记。

       二、优化评估管理,明确收益归属

       (四)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五)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主要用于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三、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监督管理

       (六)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要遵循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规律,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加强科技成果管理,规范科技成果转化程序,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成效。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过程中,通过串通作弊、暗箱操作等低价处置国有资产的,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要承担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对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管理,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内控和风险防控机制,加强监管约束。同时,要加强对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自主转化科技成果的监督,落实监管职责。

       (八)财政部门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督促改进发现的问题,做到放管结合,实现有效监管。

       四、鼓励地方探索,支持改革创新

       (九)地方财政部门要将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科技创新作为重要职责,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产业转型、科技创新等实际需要,制定具体规定,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十)鼓励地方开拓创新,探索符合科技成果国有资产特点的管理模式,充分发挥国有资产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的支撑作用,支持地方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

2019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