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住房“十四五”发展规划》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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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住房“十四五”发展规划2022年7月  前    言“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住房“十四五”发展规划

2022年7月  

前    言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为加快构建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推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高质量发展,实现住有所居、住有宜居、职住平衡,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住房城乡建设事业规划》,结合自治区实际编制内蒙古城镇住房发展“十四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在对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住房发展现状及“十三五”期间住房发展状况进行总结评价的基础上,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国民经济发展、人口发展等规划,结合国家相关政策和内蒙古自治区实际情况,对内蒙古自治区住房领域的发展形势进行研判,提出了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时期的城镇住房发展目标,明确了住房发展的重点任务。《规划》是指导“十四五”期间内蒙古自治区住房供给、规范房地产市场发展、形成稳定的住房发展格局,引导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保障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实现更高水平、更高质量住有所居的行动指南和相关政策制定与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依据。

目  录

第一章  发展回顾与面临形势    
一、“十三五”期间发展回顾    
1.住房供应体系不断健全    
2.房地产市场总体平稳运行    
3.城镇居民住房水平明显提高    
4.住房公积金作用不断增强    
5.住房质量稳步提升    
6.解决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成效显著    
7.住房市场管理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    
二、“十四五”期间面临形势    
1.新型城镇化提出新的发展要求    
2.老龄化催生社区养老新需求    
3.家庭结构变化带动住房需求多样    
4.高品质住房已经成为居民追求美好生活的支撑
5.数字化建设引领智能化社区管理与生活服务    
6.“双碳”目标提出促使住房建设模式转变    
第二章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三、发展目标    
第三章  “十四五”住房发展重点任务    
一、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1.落实城市主体责任    
2.完善房地联动机制    
3.加强监督指导    
4.深化住房金融风险管控    
5.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    
6.加大信息发布舆论引导    
二、健全住房市场供应体系    
1.优化住房供应结构    
2.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3.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4.推进适老化住宅建设    
三、推进棚户区改造    
1.因城施策分类推进    
2.拓宽融资渠道    
3.加强棚改项目管理    
四、加快老旧小区改造    
1.加快政策制定落实    
2.明确改造范围摸清底数    
3.科学制定改造计划分类推进    
4.健全组织实施机制长效管理    
五、提升住房品质和服务    
1.优化城镇居住空间布局    
2.提升商品房设计建造品质    
3.完善居住配套设施    
4.加快住宅智能化建设    
5.推动适老宜居社区建设    
6.健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六、强化公积金制度管理    
1.深化公积金制度改革    
2.提高公积金综合服务效能    
3.加强公积金风险防控    
4.推进公积金服务数字化转型    
七、促进住房产业转型    
1.加快房地产企业转型升级    
2.推动住房绿色化发展
3.推广装配式和全装修住宅    
八、推动物业服务升级    
1.完善行业法规标准体系    
2.加强物业服务标准化管理    
3.提升物业服务能力    
4.夯实物业服务基础    
5.增强产业发展动力    
第四章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三、健全住房规划实施体系    
四、完善住房管理信息系统    
五、强化规划实施管理    
六、鼓励社会广泛参与    

第一章 发展回顾与面临形势

一、“十三五”期间发展回顾
1.住房供应体系不断健全 
“十三五”期间,通过加大普通商品住房供应,规范发展公租房,积极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基本形成了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的住房供应体系。“十三五”期间,全区商品住房累计新开工面积10900.5万平方米,商品住房累计销售面积9172.91万平方米。
住房保障工作有序推进,住房保障覆盖面不断扩大,公租房保障不断增强,37.05万户住房困难家庭享受公租房保障,其中:实物保障31.9万户,租赁补贴保障5.15万户。棚户区改造取得阶段性成果,完成各类棚户区改造67.7万套,约185万居民“出棚进楼”。实施老旧小区改造1870个,惠及25.1万户家庭。
2.房地产市场总体平稳运行
“十三五”期间,全区严格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房地产市场运行总体保持平稳。“十三五”期间全区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5124.5亿元,其中完成住宅投资3770.9亿元;新建商品住房47万套;截至2020年底,商品房屋可售面积8015.40万平方米,比2015年底相比减少5378.2万平方米,减少40.16%,房地产去库存成效明显。坚持因城施策实施房地产市场调控,2020年末,商品住宅均价5196元/平方米,5年平均上涨6.4%,房地产市场总体平稳。
3.城镇居民住房水平明显提高
全区城镇居民住房条件稳步提高,全区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从2015年的23.78平方米提高到2020年的39.80平方米;持续开展“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提升年”活动,物业管理覆盖面持续拓宽,现有住宅小区物业覆盖率达82%以上,新建小区服务覆盖率达100%;物业服务专业化、精细化和智能化水平明显提高,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明显增强。
4.住房公积金作用不断增强
全区住房公积金存缴总额达到3517.9亿元,住房公积金存缴余额达到1544.6亿元,贷款余额达到1183.9亿元。完成全区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化和住房公积金银行结算数据应用系统接口标准化,公积金信息化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进一步提高。各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综合服务平台基本建成,开通了12329服务热线和短信平台,实现了3个服务事项“跨省通办”。优化服务流程,取消各类审批要件200余项,更多业务实现线上办理。
5.住房质量稳步提升
房地产行业逐渐从粗放型开发向低碳节能、资源循环利用的可持续发展方向转变,积极推进全装修住宅,大力发展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住宅建筑品质持续提升。“十三五”期间,全区新建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的建筑面积达到8022.5万平方米,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面积达到847.6万平方米,绿色建材推广面积达到575.5万平方米,绿色建筑占城镇新建建筑比例超过51%。
6.解决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成效显著
自治区层面出台了解决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各地制定了系列配套政策措施及实施细则,全区上下联动,立足实际,精准发力,分类推进解决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定期开展排查梳理,畅通问题反映渠道,建立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台账,累计解决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项目共2947个、139.67万套,占比分别达到98.4%、99.4%; 92.7%以上的“入住难”、“回迁难”、“办证难”等历史遗留问题得到解决。同时,围绕商品房建设、预(销)售重点环节和开发、中介、物业行业持续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规范商品房开发经营行为,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7.住房领域信息化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全力推进全区住房领域数字化工作,着力增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服务能力,积极参与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常态化开展住房领域基础数据采集与分析,基本建成全区房屋交易网签备案联网系统、房地产项目管理系统、房地产市场运行监测分析系统、住房租赁市场监管服务系统、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物业管理信息系统、棚户区改造以及老旧小区改造管理系统;住房领域业务办理效率和服务效能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市场监管、动态监测和住房保障管理的信息化数字化水平有效提升。
“十三五”期间,全区城镇住房发展工作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建设相对滞后,社会预期不够稳定。二是住房制度需要深化改革,住房保障供需矛盾仍然存在,住房市场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衔接不够,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问题突出。三是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运行基础需进一步夯实,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任务艰巨,部分“入住难”、“回迁难”等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项目成为难啃的硬骨头。四是城镇老旧小区失修失管严重,老旧小区改造压力较大。五是住房品质和居住环境有待进一步提升,物业服务理念相对滞后,管理方式粗放。
二、“十四五”期间面临形势
“十四五”时期是我区开启城镇住房高质量发展新局面的关键五年。全区城镇住房事业发展面临着经济、社会、人口发展的新形势,随着城镇化水平、区域经济一体化水平的提升以及居民消费升级等趋势的变化,新时代城镇居民对住房需求提出了新要求,科学确定住房发展结构,适应当前住房消费市场、住房保障领域工作的新变化,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成为今后工作的中心任务。
1.新型城镇化提出新的发展要求
2020年,全区常住人口城镇化率67.48%,比全国平均水平高3.59个百分点,较2015年提高5.39个百分点,年均提高1.08个百分点,我区正处于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关键阶段,对城镇住房供应体系提出了更高要求,解决好新市民等群体的住房问题成为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重要课题。
2.老龄化催生社区养老新需求
2020年,全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313.89万人,占常住人口比重13.05%,与2010年相比提高5.49个百分点。当前,我区养老服务模式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老年群体对社区居家养老需求和适老化改造需求增加。“十四五”期间,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和适老化改造、养老服务和养老住宅需求将持续提升。
3.家庭结构变化带动住房需求多样 
全区家庭规模更趋于小型化和简单化,2020年平均家庭户规模为2.37人,与2010年相比减少0.42人,一方面增加了对于功能齐备、设施简洁的中小户型需求。另一方面随着三胎政策的放开以及相关政策支持,也出现了增加住房面积的新需求。
4.高品质住房已经成为居民追求美好生活的新追求
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升,改善型住房需求凸显,同时房地产市场将逐步向存量市场转变;“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突出了住房的居住属性和民生属性,为住房工作指明了新方向,发展重点将从解决数量不足转向提升整体品质,提供功能更加合理、人居环境更加舒适的住房。
5.数字化建设引领智能化社区管理与生活服务
随着数字化技术的迅猛发展,需要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成果,推动住房市场、住房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数字化发展,积极推进智能化社区管理,提升居住品质。
6.“双碳”目标提出促使住房建设模式转变
坚持实施绿色城镇建设,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是我区城镇住房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大力发展超低能耗建筑、绿色建筑,推广应用绿色建材,推动高效率的装配式、近零能耗建筑、集成化住宅产品,将成为未来住房的发展方向。

第二章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和自治区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准确完整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融入新发展格局,牢牢把握“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以深化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出发点,加强预期引导,探索新的发展模式,健全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的住房市场供应体系和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长租房市场,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落实城市主体责任,加快构建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推动房地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居住需要,因城施策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实现住有所居。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民生优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和 “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始终把解决人民群众住房问题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优化配置住房资源,完善住房配套服务,增进民生福祉。
——市场配置,政府保障。正确处理政府保障与市场供应关系,统筹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和住房租赁市场,积极创新政策措施和推进机制,有序扩大住房供应,满足城镇居民多层次住房需求。
——提升品质,多样供给。坚持绿色低碳发展,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加强存量住房改造,坚持“留改拆”并举、以保留利用提升为主,注重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止大拆大建,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统筹推进,因城施策。坚持因城施策,精准施策,落实城市主体责任,充分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规模结构统筹处理好住房与人口、土地、经济之间的关系,协调住房供应总量、结构、分布之间的关系,结合各城市特点,针对不同收入群体,采取不同措施,实行分层次保障,满足差异化住房需求。
——科技引领,生态宜居。以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为动力,推动科技与住房建设紧密结合,加快转变住房发展模式,加快推进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大力发展绿色建筑,新建住房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加快推动BIM 的推广和应用,不断加大可再生能源在住宅建设中的规模化应用。
——坚守底线,安全发展。把安全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关注居民居住安全、生命安全,防范化解房地产金融和市场风险,保障经济社会运行安全。
三、发展目标
推动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稳妥实施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健全住房市场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到2025年基本建成符合区情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满足居民多元化的住房需求。推动住房发展由增量建设为主转向存量提质改造和增量结构调整并重,努力实现全区住房供需总量平衡、住房价格总体稳定。加快物业服务转型升级,多措并举提升居住品质,进一步提高宜居水平,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在住房方面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保持房地产市场运行稳定。全面落实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房地产调控长效机制,细化房地产交易规则,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强化房地产行业自律,依法严厉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违规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
——住房保障体系更加健全。因地制宜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引导多主体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有效供给,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十四五”期间,全区筹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含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5.8万套(间),实施城镇棚户区改造(含货币化安置)22万套,改造老旧小区5000个。
—— 住房供应结构不断优化。不断健全以住房需求为导向的供应机制,基本实现供需平衡、职住平衡。完善土地配置机制,对于人口净流入大、住房供求矛盾突出的城市,要增加土地及住房供应。面向刚性需求和改善型需求的住房占比逐步提升,租赁住房供应比例明显提高。
——居民居住水平持续提升。更加注重住宅小区规划设计品位,提高住宅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和全装修比重,结合城市更新行动加快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建成一批美丽宜居居住区,不断提高物业服务的覆盖率和满意率,住房绿色化、智能化水平和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显著提高。
——住房制度更加健全。进一步完善住房开发、租赁、销售、物业管理和住房保障等政策体系,进一步健全土地、金融、财税、统计等相关制度,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
——物业加快转型升级。逐步健全物业管理体制机制,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覆盖率达到90%,物业服务质量和居民满意度持续提升,物业服务企业不断发展壮大,服务标准体系不断健全,物业服务向高品质多样化升级,向“物业服务+生活服务”“线上+线下”模式融合发展,城镇居民多样化多层次居住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第三章  “十四五”住房发展重点任务

一、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1.落实城市主体责任 
落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城市主体责任,加强指导监督,因地制宜、因城施策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结合城市定位、产业发展、人口规模等因素做好住房供需双向调节。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刚需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建立全区二手住房交易平台,健全二手房价格信息发布机制,引导和规范二手房交易市场秩序。建立多部门联动的全区房地产市场监测指标体系和监测平台,健全完善房地产市场风险预警机制,实施动态监测、适时预警、精准调控,确保房地产市场运行平稳。
2.完善房地联动机制
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以城市住房发展规划为指导,充分考虑各盟市旗县城镇人口在区内和跨区跨省流动趋势,适度调整刚性和改善性需求,分年度确定土地供应和住房供应规模,稳定住房供应和预期。落实人地挂钩政策,根据人口与住房市场需求变化做好住宅用地需求预测和供地计划,合理安排住宅用地供应节奏,合理调整已供未开工住宅用地的用途;建立土地供应与商品住房库存协调机制,根据去化周期变化及时调整优化住宅用地供应规模。灵活确定土地出让竞价方式,加强住宅用地供后监管,依法盘活存量和闲置低效建设用地,保障土地供应真正转化为住房有效供应。
3.加强监督指导
加强自治区对各盟市及重点城市的监督指导。建立“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及时监测市场价格、土地存量及供应、建造、交易状况、税收等信息。在住房保障、市场监管、房地产金融等方面进行监督指导。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关注房地产市场变动状况,对异常变动进行及时预警和指导,采取保护措施,确保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4.深化住房金融风险管控
保持房地产金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严格落实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严格个人住房贷款审贷管理,重点支持首套自住需求,坚决遏制投机炒房。落实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保持房地产贷款合理适度增长,加强对房地产企业不良贷款等金融风险的预警和超前防范,严防风险传导。加强购房资金来源审查,防范消费贷、经营贷等资金违规流入住房交易市场。
5.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 
以城市为单元、以交易网签备案数据为基础,建立健全住房交易管理服务平台,构建住房建设、销售、租赁、物业服务的全生命周期数字化信息平台。进一步完善商品房价格备案制度,全面落实新建商品房、存量房网签备案工作,大力推进新房和二手房买卖、住房租赁和住房抵押网签全覆盖。积极推行“互联网大厅”模式,鼓励使用房屋交易电子合同,利用大数据、人脸识别、电子签名、区块链等技术,加快移动终端建设,实现房屋网签备案掌上办理。加强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共享,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整治和规范住房市场秩序,规范住房开发、租赁、物业、中介等市场主体经营行为,持续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推进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着力解决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防范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隐患。
6.加大信息发布舆论引导 
引导积极正面的房地产行业舆论,确保各类媒体、网络平台进行理性客观的报道房地产市场真实情况,及时发布房地产行业准确权威的信息。做好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防范打击各类媒体与网络平台恶意捏造不实信息,煽动大众等行为,净化市场环境。
二、健全住房市场供应体系
1.优化住房供应结构
按照“高端有市场、中端有支持、低端有保障”的原则,建立健全租购并举的差异化住房供应体系,优化住房供应结构,丰富住房市场供应种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住房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完善多样化、多渠道的住房房源供应体系。均衡发展商品住房,加大面向刚需和改善性购房群体的普通商品住房的开发建设力度。完善住宅产品类型,顺应消费升级、产业转型的新形势,鼓励建设新型住宅,满足个性化、多层次住房需求。 
2.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1)规范发展公租房
充分发挥公租房的基本保障作用,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收入“双困”家庭供应。进一步优化公租房空间布局,重点在呼包鄂中心城市区和产业集聚区域,积极推动公租房建设,实现住房布局空间相对均衡,提高居民通勤效率,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完善各类基本生活服务支持。积极推动从政府单一供给转向政府、企业和其他机构多主体供给。采取配建、集中建设和盘活存量相结合的方式,多渠道筹集公租房房源。完善公租房保障方式,实物保障和租赁补贴并举,在稳定公租房实物配租能力的基础上,加大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力度,因城施策确定保障方式。建立公租房管理养护长效机制。完善公租房准入退出、后期管理机制,推广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模式,引入企业或其他机构参与公租房管理服务,逐步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监督有力、服务规范”的公租房运营管理机制,提升公租房配置效率和服务水平。
2)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落实和加大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按照职住平衡的原则,因城施策,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坚持“谁投资、谁所有”,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引导市场主体多方参与,实现保障性租赁住房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促进保障性租赁住房与市场租赁有机衔接。 加强政策支持引导,调动市场主体参与的积极性,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和将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筹集房源。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加强示范引领,分年度、分梯度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3)探索发展共有产权住房
按照“产权清晰、封闭运行、动态管理、规范运营”的原则,差别化探索发展共有产权住房,鼓励人口流入大、集聚效应明显的城市积极开展试点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地方实际确定具体供应对象、范围和条件,研究制定共有产权住房供应计划、保障面积标准、建设规模和时序安排,加快制度设计逐步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和管理制度。 
4)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管理机制
提高保障性住房的智慧化、精细化、法治化管理水平。加快建设符合我区实际的保障性住房信息系统,建立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房源和保障对象数据库和动态核查体系,促进人-房动态精准匹配。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完善保障对象准入退出审核监管机制,进行全链条管理。加强住房保障信用体系建设,提高资源流转效率。加强住房保障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社会和媒体监督。
3.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1)支持租赁住房供应主体多样化
引导和支持房地产企业、租赁企业、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市场主体通过租赁、购买、委托、合资等多种方式拓展住房租赁业务。增加机构化租赁企业,提高住房租赁企业规模化、专业化水平。充分发挥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作用,规范个人出租住房行为,支持个人委托住房租赁企业和中介机构出租住房。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已建成住房开展租赁业务,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
2)多渠道筹集租赁房源
坚持供需匹配,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将闲置房屋纳入租赁住房房源,重点盘活区位好、配套全的存量住房,辅以适度新建,多渠道有效扩充租赁房源,满足租赁需求。充分考虑各盟市存量住房和土地供需情况因地制宜采取措施,对空置率较高的地区,以盘活社会低效闲置房源为主,防止盲目建设。引导专业机构盘活持有的存量商品住房用出租和运营管理;鼓励居民家庭将闲置住房通过租赁平台挂牌出租。对空置率适度的地区,适当新建,多渠道筹集房源。推动通过新增用地建设租赁住房;支持将闲置厂房、办公用房、仓储用房和其他商业用房等非住宅用房依法依规改建以增加租赁房源。对建设用地供应紧张的地区,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租赁住房。
3)加大租赁住房政策支持
落实相关财政、金融、税收等优惠政策,鼓励开发企业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将一定比例商品住房用于社会租赁;制定闲置商业办公用房、工业用房等非住宅依法依规改造为租赁住房的政策,增加租赁住房市场供给。大力培育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住房租赁企业。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租赁住房项目贷款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发债融资。制定和落实租赁企业有关降低租赁住房税费负担政策。加大 “租售同权”政策落实力度,逐步使租购住房居民在基本公共服务方面享有同等待遇。
4)强化住房租赁市场管理
明确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严格落实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网络信息平台登记备案制度。建立网络信息平台租赁房源挂牌核验制度,推动落实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制度。完善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等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多部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规范住房租赁活动,明确租赁双方权利义务,维护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管理,严禁“租金贷”、“高进低出”、“长租短付”等经营行为。建立住房租赁价格指数测算和发布机制,促进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5)坚持试点先行
在全区住房租赁市场的重点区域开展试点,通过试点探究住房租赁市场规律,积累在住房租赁市场中房源管理、市场监管、保证交易双方权益等可复制经验,发现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在其他非重点区域实行推广,带动全区住房租赁市场发展。
4.推进适老化住宅建设
积极推动和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大适老化住宅建设力度,逐步建立适老化住宅建设的规划、立项、投资、设计、施工、验收到使用、维护各个阶段的相关标准和运行机制。加快研究制定适老化住宅建设的土地、税收、财政、信贷、融资等相关扶持政策。积极鼓励和探索多元化、多方式建设适老化住宅,进一步完善适老化配套设施。
三、推进棚户区改造
1.因城施策分类推进 
严格界定棚户区改造范围,严把棚改项目准入关,优先改造集中成片、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结合城市更新行动,做好棚改项目与城市基础设施及其他城建项目衔接,采取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等多种方式有序推进实施。 根据商品住宅去化周期、房价变动等因素,采取货币化和实物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安置。
2.拓宽融资渠道
建立棚改项目储备机制,有效利用棚改专项资金,探索“专项债券+市场化”融资,鼓励各地加大市场化融资力度,吸引有实力、信誉好的企业参与棚改项目建设。
3.加强棚改项目管理  
强化棚改项目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实行棚改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模式,对项目征收拆迁、手续办理、工程建设、分配入住、资金使用等全过程、多维度进行跟踪监管,及时发现并解决影响项目推进的突出问题。定期排查梳理制定对策措施,有效化解棚改逾期回迁安置问题。
四、加快老旧小区改造
1.加快政策制定落实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和我区实施意见、工作导则、技术导则、质量安全手册等相关制度和标准,进一步完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制度框架、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
2.明确改造范围摸清底数
将城市或旗县城关镇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社会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楼),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宅小区、军队所属城镇老旧小区按属地原则纳入当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围。重点改造2000年底前建成的城镇老旧小区,适当兼顾2001年至2005年建成的城镇老旧小区。全面摸清需改造的城镇老旧小区、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和周边公共服务设施底数,合理确定改造内容,建立项目储备库。
3.科学制定改造计划分类推进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整合各方资源,区分轻重缓急,切实评估财政承受能力,科学编制城市、旗县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在充分征求小区绝大多数居民改造意见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基础类、完善类、提升类的改造方案,因地制宜改善城镇老旧小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水平。鼓励各地将经济适用、绿色环保的技术、工艺、材料、产品等用于老旧小区改造。涉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改造项目,严格落实兼顾保护利用、功能完善和文化传承的要求。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作为城市更新行动的重要内容,以城市更新理念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4.健全组织实施机制长效管理
建立“自治区级统筹,盟市旗县落实,街道办事处(城关镇政府)、产权单位、管线专营单位、小区居民等全程共同参与”的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协调机制。制定改造技术规范,明确设施改造、功能配套、房屋安全、服务提升等建设要求。全面推行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等组织新模式。建立完善政府引导、金融支持、居民出资、社会力量参与的多渠道资金筹措机制。创新物业承接管理模式,逐步建立和完善城镇老旧小区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管理、使用和续筹措施,形成长效管理机制,提升老旧小区改造质效。
五、提升住房品质和服务
1.优化城镇居住空间布局
加强住宅小区空间布局优化设计,充分考虑北方寒冷地区城市特点,合理确定住宅小区规模、日照间距、绿地率下限等规划指标,严格控制住宅建筑高度、建筑密度,提升建筑外观、居住区景观设计和住房设计水平。合理确定5到15分钟生活圈的规划建设内容,综合确定公共服务设施、便民商业服务设施、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活动空间的配套要求、形式、规模及移交规程,创建“完整社区”。优化建筑形态、建筑间距、平面布局形式和交通组织形式,提升住宅小区的宜居性。
2.提升商品房设计建造品质
适应结构多样化、人口老龄化等家庭结构变化需求,优化户型结构,围绕住宅采光、隔声降噪、防水防潮、电梯配置、房屋安全、智能家居等影响品质的要素,推进住宅建筑设计和装修设计一体化,提升住宅设计质量。明确工程质量目标,积极推进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标准,加强对勘察、设计、图审、施工、监理、检测、验收等全过程质量管理。健全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强化住宅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装饰装修、机电安装质量和主要使用功能的监督检查,加大常见问题防控治理力度。
3.完善居住配套设施
将基本公共服务、便民商业服务设施和公共活动空间建设作为住房开发建设配套要求,合理布局社区绿地、公共活动场地,强化小区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康养健身设施、楼宇智控系统建设,配建停车设施和充电设施。为居民提供良好的商业、娱乐、交通、教育、医疗、养老保障等服务,建设安全健康、设施完善、环境优美、生活便利、管理有序的完整居住社区。
4.加快住宅智能化建设 
积极推进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在住宅家居中应用,兼备建筑、网络通信、信息家电、设备自动化,构建集系统、结构、服务、管理为一体的高效、舒适、安全、便利、环保的居住环境,提升住宅的便捷性和舒适度。
5.推动适老宜居社区建设
加强社区适老化改造和设施建设,加快居住区(社区)适老化建设相关地方标准的制定。自2022年起,严格落实100%新建居住区每百户配建不少于20平米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要求。严格执行无障碍及适老化设施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统筹建设适老化公共服务设施特别是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和文化设施。加快推进加装电梯、老旧小区设施和环境适老化改造,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生活环境。
6.健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以安全为首要原则,完善工程安全标准,强制执行安全法律标准。严格把控建材来源、质量、工序安全标准,确保住房质量和房屋安全。做好建筑工人安全防护,确保附近居民安全。健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保障体系,严格监督监察建造过程,排除安全隐患。强化重点区域和项目的监督管理。
六、强化公积金制度管理
1.提高公积金综合服务效能
深入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简化审批要件、缩短审批时限。持续推进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资金管理、基础数据等业务标准的贯彻落实工作。稳步推进呼包鄂乌四市住房公积金一体化发展,探索住房公积金政策业务相统一和资金的融通使用。
2.加强公积金风险防控
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内审监控制度,强化内部管控。提高资金运行使用计划管理能力,合理配置资金存用结构,将住房公积金个贷率控制在85%以下,有效防范流动性风险。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全流程管理,建立公积金贷款楼盘准入审核机制,强化贷前审查、贷后管理、逾期催收,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惩戒措施,确保“十四五”末全区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3.推进公积金服务数字化转型
稳步推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全程网办”,加快实现“区内通办”“跨省通办”。推进部门联动,推动与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等部门的信息共享,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业务监管水平;积极探索建立线上线下、事前事中事后、现场非现场等立体化监管和全流程动态稽查新模式,保障资金安全、信息安全、廉政安全。

七、促进房地产业转型
1.加快房地产企业转型升级
加快发展住房新供给与消费新平台,以房地产多元化为目标,鼓励房地产企业向租赁、养老、老旧小区改造、旅游休闲、物业与社区服务等房地产服务业延伸产业链条,推动房地产开发商向服务运营商转型。加快推动智能建造与房地产业协同发展,集成5G、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新技术,加快建筑工业化升级、加强技术创新、提升信息化水平,培育形成涵盖科研、设计、生产加工、施工装配、运营维护等全产业链融合一体的智能建造新产业体系。
2.推动住房绿色化发展
严格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和地方有关标准,新建居住建筑100%达到绿色建筑要求,加强绿色建材推广应用,健全绿色建材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全面提升绿色居住建筑星级水平。保障性住房、居住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城市新建区、绿色生态城区中居住建筑执行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超高层建筑执行三星级标准。推进实施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碳中和行动,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住房开发建设与管理运营全周期推行绿色建造、绿色发展模式。新建居住建筑全面执行现行国家建筑节能标准,推进实施超低能耗、近零能耗等更高节能标准建筑。扩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因地制宜推进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能等新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减少民用建筑常规能源使用。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等环节管理。
3.推广装配式和全装修住宅 
大力推行工厂化预制、装配化施工、信息化管理的建造模式,支持部品部件生产企业技术体系规范化,打造示范项目,加强成熟技术的推广培训,提高装配式建造方式在新建居住建筑的应用比例,加大装配式住宅工程质量监督指导力度,确保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在新建开发项目中逐年增加全装修住宅建造比例,加强全装修住宅的建材进场验收、施工过程质量、分户验收、室内环境检测等方面管理,提升全装修住宅工程建造品质。
八、推动物业服务升级
1.完善行业法规标准体系
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制定出台物业服务相关配套制度,建立健全我区物业管理法规政策体系,推进物业服务管理标准化,加快研究制定住宅、商业、写字楼、学校、医院、公共场馆、公园等各类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岗位标准,形成一套涵盖各类物业类型的标准化体系。
2.加强物业服务标准化管理 
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居住物业服务标准》等四个标准,建立完善物业服务标准化管理体系和服务评价体系, 加强对物业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推动物业服务与信息化、智能化相结合,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型信息技术,对物业服务进行创新型科技型改革。积极开展线上线下双向渠道监管,打造更加精细化、标准化、便民化的物业服务系统。
3.提升物业服务能力 
加强党建引领,建立党建引领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多方联动的“红色物业”体系,充分调动居民参与积极性,实现党建、管理、服务融合。推动物业服务与基层社区治理深度融合,落实街道属地管理职责,加强动态跟踪,强化物业服务事中事后监管。全面落实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主体责任,加强物业企业与管线专营单位的对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规范物业服务行为。大力开展物业服务多层次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岗位竞赛,积极推动物业服务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全面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职业技能水平。积极探索智慧物业新模式,搭建全区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引导物业服务企业立足社区服务,通过“互联网+线下”深化拓展物业服务范围,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居家养老、幼教托管、社区租赁、家政、新零售等多元化服务,加快形成完备的现代物业服务业产业体系。
4.夯实物业服务基础
按照有利于实施物业管理的原则,综合考虑建筑规模、共用设施设备、土地使用权属范围、自然界限、社区布局等因素合理划分物业管理区域。进一步完善物业价格形成机制,以市场竞争为主导由业主与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形成物业服务价格,并根据服务标准和整体物价水平进行动态调整,提倡酬金计费方式。加快修订和完善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推广分级收费机制,实行收费价格与服务内容及标准的衔接和动态调整。加大对群众反应强烈、“质价不符”的物业服务项目的监管力度,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5.增强产业发展动力
积极推动物业企业规模化发展,整合市场资源,发挥品牌企业优势,从企业文化、服务理念、服务方式等带动和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培养复合型物业服务人才,提高物业服务人才队伍保障能力。加大财政补贴奖励、金融扶持、税费优惠等政策支持力度,增强物业服务业抗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完善物业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和信息发布制度,建立物业服务发展质量评价体系,健全督查督办和奖惩激励机制。加强物业管理条例法规宣传,提高全社会认知,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引导业主合法与理性维权,营造物业服务业发展良好氛围。


第四章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健全自治区、盟市及各旗县区城镇住房发展工作领导机制,加强部门协调联动,推进解决住房建设发展领域重大问题,加强政策协同和数据共享。各地要进一步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城市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完善各项政策,加强部门间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强化财税支持力度,形成稳定的财政支持机制。积极争取中央保障性安居工程各类补助资金、专项债券及金融信贷支持。落实保障性住房税收优惠和差别化的住房税收政策,支持合理的自住需求,抑制投资投机性需求。落实好各项税收政策,加大支持和促进住房租赁市场与居住类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保持房地产金融政策连续性、稳定性。落实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加强个人住房贷款总量调控管理,强化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审查,严格管控消费贷款、经营贷款等资金挪用于购房加杠杆行为。推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严格执行住房贷款首付比例、期限和利率规定。加强重点房地产企业资金监测和融资管理。 
三、健全住房规划实施体系
建立健全自治区、盟市、旗县(区)三级规划实施体系。全区城镇住房发展规划由自治区住房城和乡建设厅负责组织编制并指导实施,各盟市、旗县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级城镇住房发展规划并负责落实。各层级规划应与上位住房发展规划、当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
四、完善住房管理信息系统
加快推进信息化、网络化和智能化技术应用,充分利用前沿科技手段,提升智慧住建综合服务能力,建设过程覆盖房地产市场全生态系统、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住房保障管理服务平台、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等方面,重点落实数字化、智能化、精细化管理,打破信息孤岛,促进住建数字化转型。完善房地产企业信用体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五、强化规划实施管理
按照城镇住房发展规划的目标任务,落实城市主体责任和部门责任,统筹资源配置,调动市场主体和全社会积极性促进规划的有效实施。建立住房发展规划评估机制,进行中期和期末综合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和城镇住房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整规划内容,使之更加符合各地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