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5月1日施行 集中供热实行分户计量

来源: 河南日报  时间: 2018.05.03  打印本页  分享:
4月28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实施”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版《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5月1日施行。
4月28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实施”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版《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5月1日施行。

2017年12月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新民介绍:“与原版相比,新版《条例》重点修订了节能监督管理体制、集中供热分户计量、开发利用新能源和节能市场化机制四个方面的内容。”

理顺节能监督管理体制。一直以来,节能监督管理涉及的部门比较多,《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发改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负责节能监察日常工作。

集中供热建筑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实行供热分户计量不仅可以降低百姓的供热费用,更有利于降低消耗、推进节能、减少污染。《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集中供热规划区域内的新建建筑实施分户计量,对既有建筑有条件实施供热分户计量改造的,应当在5年之内改造完毕。

鼓励开发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我省是能源消费大省,其中煤炭消费占比较高,仅2017年六大高耗能行业能源消费占规模以上工业能源消费的比重就超过80%,这种能源消费结构不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节能产品、设备、技术、工艺的研发、示范和推广应用,促进节能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太阳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公共交通行业应当优先采购、使用节能和新能源交通工具;鼓励公众使用非机动、节能环保和新能源动力交通工具;推广绿色建筑材料,支持新建建筑优先采用绿色、新型、节能建筑材料和设备。

节能市场化机制。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电力需求侧管理等节能新机制,可以有效地调动全社会节能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条例》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