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发布冬季清洁取暖专项资金奖补实施方案(2018—2020年)

来源: iGreen  作者: dxh  时间: 2019.05.13  打印本页  分享:
5月9日,第二批清洁取暖试点城市长治市发布《长治市冬季清洁取暖专项资金奖补实施方案(2018—2020年)》,明确专项奖补资金补贴标准。

5月9日,第二批清洁取暖试点城市长治市发布《长治市冬季清洁取暖专项资金奖补实施方案(2018—2020年)》,明确专项奖补资金补贴标准。

《方案》提出,补贴项目以“以电代煤”“以气代煤”改造项目为主,鼓励开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项目改造。市财政对冬季清洁取暖改造项目建设费用给予一次性补贴。

各项补贴标准如下:

(一)“煤改气”“煤改电”项目补贴标准

1.建设费用补贴标准

按照“早改造、早补贴、早受益”的原则,实行逐年退坡、分档补贴。

第一档次:壶关县、平顺县、黎城县、武乡县、沁县。补贴标准为2018年5000元/户,2019年4000元/户,2020年3000元/户;

第二档次:潞州区、上党区、潞城区、屯留区、长子县、襄垣县、沁源县。补贴标准为2018年4500元/户,2019年3500元/户,2020年2500元/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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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以电代煤”“以气代煤”市级差额退坡补贴标准明细

 

2.运行费用补贴标准

补贴年限为2017-2020年,即:2017年、2018年改造的,连补三年,2019年改造的连补两年,2020年改造的补一年。补贴标准为每年每户补贴2400元,市县两级按1:1比例承担。

(二)节能改造项目补贴标准。各县(区)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公共建筑每平方米补贴50元、居住建筑每平方米补贴135元、农村建筑每户补贴3330元,市县两级按1:1比例分担。市本级改造项目补贴从市级专项奖补资金中支出。

(三)电网改造工程及燃气倒挂补贴标准。市县两级政府对配套电网工程按投资总额给予不超过20%的补贴,其余费用由市供电公司负责。

(四)燃气气源涨价造成的气价倒挂补贴。对因供暖季燃气气源涨价造成的气价倒挂补贴,市县两级政府视倒挂情况给予燃气公司适当补贴。

(五)其他方式补贴标准。对采取其他方式(生物质等)改造的项目,由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市工信局、市能源局等部门认定生物质等改造方式的标准、范围及补贴政策,报市政府研究。

另外,市政府将建立清洁取暖改造工作奖励机制,在奖补的基础上视年度清洁取暖工作完成情况及考核情况进行奖励。奖励分三个等级,即:一等奖1000万元,二等奖500万元,三等奖200万元。奖励资金从市级专项奖补资金中支出。

附:《方案》原文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冬季清洁取暖专项资金奖补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冬季清洁取暖专项资金奖补实施方案(2018—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12日

长治市冬季清洁取暖专项资金奖补实施方案(2018—2020年)

长政办发[2019]15号

为加强和规范冬季清洁取暖财政专项资金奖补(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奖补)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关于2018年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实施方案备案的通知》(财建〔2018〕587号)、《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2018年冬季清洁取暖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发〔2018〕4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专项资金奖补实施方案。

一、专项资金奖补的重大意义

冬季清洁取暖专项资金奖补,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全局作出的战略决策,是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守住群众安全温暖过冬底线的现实需要。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务必统一思想,立足全局,充分认识专项资金奖补的重要性、必要性,切实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奖补管理,落实好各项决策部署,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以资金奖补推动清洁取暖改造工作顺利实施。

二、专项奖补资金来源

冬季清洁取暖专项奖补资金,是指中央、省级下达的和市、县(区)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冬季清洁取暖项目的专项资金。

我市奖补资金主要由中央、省级补助资金和市、县(区)两级财政安排的奖补资金组成,2018—2020年中央和省、市三级财政将逐年筹措安排相应资金,其余部分由县(区)筹措解决。

三、专项奖补资金补贴范围

长治市及所辖区域冬季清洁取暖改造项目均适用于本方案。

其中,2017年度已经实施改造未完成、在2018年度完成的,且属于《长治市2017年冬季清洁取暖“以电代煤”“以气代煤”工程实施方案》(长政发〔2017〕50号)确定的冬季取暖实施区域(即以八一广场为中心、向外辐射15公里范围内区域)内的项目,建设费用补贴标准仍按照长政发〔2017〕50号文件给予补贴。

四、专项奖补资金补贴标准

补贴项目以“以电代煤”“以气代煤”改造项目为主,鼓励开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项目改造。市财政对冬季清洁取暖改造项目建设费用给予一次性补贴。

(一)“煤改气”“煤改电”项目补贴标准

1.建设费用补贴标准

按照“早改造、早补贴、早受益”的原则,实行逐年退坡、分档补贴。

第一档次:壶关县、平顺县、黎城县、武乡县、沁县。补贴标准为2018年5000元/户,2019年4000元/户,2020年3000元/户;

第二档次:潞州区、上党区、潞城区、屯留区、长子县、襄垣县、沁源县。补贴标准为2018年4500元/户,2019年3500元/户,2020年2500元/户。

2.运行费用补贴标准

补贴年限为2017-2020年,即:2017年、2018年改造的,连补三年,2019年改造的连补两年,2020年改造的补一年。补贴标准为每年每户补贴2400元,市县两级按1:1比例承担。

(二)节能改造项目补贴标准。各县(区)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公共建筑每平方米补贴50元、居住建筑每平方米补贴135元、农村建筑每户补贴3330元,市县两级按1:1比例分担。市本级改造项目补贴从市级专项奖补资金中支出。

(三)电网改造工程及燃气倒挂补贴标准。市县两级政府对配套电网工程按投资总额给予不超过20%的补贴,其余费用由市供电公司负责。

(四)燃气气源涨价造成的气价倒挂补贴。对因供暖季燃气气源涨价造成的气价倒挂补贴,市县两级政府视倒挂情况给予燃气公司适当补贴。

(五)其他方式补贴标准。对采取其他方式(生物质等)改造的项目,由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市工信局、市能源局等部门认定生物质等改造方式的标准、范围及补贴政策,报市政府研究。

五、专项奖补资金奖励

市政府将建立清洁取暖改造工作奖励机制,在奖补的基础上视年度清洁取暖工作完成情况及考核情况进行奖励。奖励分三个等级,即:一等奖1000万元,二等奖500万元,三等奖200万元。奖励资金从市级专项奖补资金中支出。奖励依据为:

(一)任务完成情况(指标量化)。对能够按时、按质、按量并超额完成年度改造任务,经测评群众满意度高,综合考评排名较好的县(区)给予奖励。

(二)县(区)对清洁取暖示范项目资金投入情况。鼓励各县(区)足额配套补贴资金,市政府根据各县(区)资金投入情况给予奖励。

(三)中央、省、市督导考核和日常监督检查情况。依据各级考核组考核和绩效评价结果,结合市发改、住建、环保、工信、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给予奖励。

根据综合评定结果,市财政将奖励资金一次性下拨获奖县(区)。

六、专项奖补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关于印发<长治市冬季清洁取暖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的通知》(长发改地区发〔2018〕425号)确定的重点任务及责任分工,做好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

(一)各级财政部门牵头负责冬季清洁取暖项目中央、省级补助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的筹措、分配、使用和管理。

(二)各级发改、工信、生态环境、住建、农业农村、能源等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负责分管项目的资金测算、申请及报批工作,负责专项奖补资金对应项目的验收工作。

(三)专项奖补资金项目由发改、工信、住建、农业农村、能源等部门牵头,会同财政、环保、审计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予以监督。

(四)绩效评价管理工作由市财政局会同发改、住建、环保、工信、能源等部门按照规定对冬季清洁取暖改造工作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下一年度资金的参考指标。

七、专项奖补资金分配和使用

(一)专项奖补资金分配原则

1.突出重点。专项奖补资金重点支持各县(区)列入长治市冬季清洁取暖年度改造任务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以电代煤”、“以气代煤”、“建筑节能改造”等项目。

2.注重实效。专项奖补资金分配按照县(区)年度清洁取暖改造任务测算,对任务量大、工作基础好、资金落实到位、计划目标明确、工作机制健全的县(区)优先考虑。

3.专款专用。专项奖补资金要专款专用,专帐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二)专项奖补资金分配方式。专项奖补资金坚持公开公平、规范透明、奖补结合、有效引导的原则,综合考虑各县(区)冬季清洁取暖年度工作任务量、配套政策补贴标准、工程实施进度等因素分配资金,按照先预拨后清算方式拨付专项资金。

(三)专项奖补资金分配要求。各县(区)收到预拨的专项奖补资金后,要积极筹措本级资金,与上级专项资金统筹使用,并根据项目合同和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到实施企业或改造单位。各县(区)清洁取暖改造项目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市发改委提出专项资金分配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

(四)专项奖补资金支付相关规定。专项奖补资金支付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涉及引入社会资本的,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规定执行。

本方案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