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2018年禁煤区建设实施方案发布 禁煤区总面积为84.

来源: iGreen  作者: dxh  时间: 2018.12.15  打印本页  分享:
日前,阳泉市人民政府发布《阳泉市2018年禁煤区建设实施方案》,提出全面推进冬季清洁取暖工程。

日前,阳泉市人民政府发布《阳泉市2018年禁煤区建设实施方案》,提出全面推进冬季清洁取暖工程。按照市政府冬季清洁取暖的有关要求,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宜热则热的原则,全力推进冬季清洁取暖工程,完成清洁取暖任务。

《方案》要求完善激励政策。各级财政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对按时完成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的地区,予以重点支持。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燃煤茶浴炉全部“清零”。2018年12月底前完成“禁煤区”燃料煤炭“清零”。

“禁煤区”优先采用热电联产或大型企业余热等方式进行集中供热,分散供暖和工业燃煤小锅炉彻底“清零”,加快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设施建设改造,到2018年底,市区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97%以上。在供热管网覆盖不到的区域,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通过“煤改气”“煤改电”、等方式替代禁煤区内生产、生活及商业活动用煤。

《方案》中规划2018年“禁煤区”总面积为84.49平方公里,范围包括:

城区、矿区、开发区的建成区范围,城区的南外环街以北、体育馆以西的托管村范围(义井镇义井村、大阳泉村的部分区域),矿区托管郊区的平坦镇富山村、石卜咀村、北头咀村、老坪掌村、小南沟村,开发区托管郊区的平坦垴村、侯家沟村、上五渡村、下五渡村、河坡村、王珑村,郊区李家庄乡的李家庄村、甄家庄村、柳沟村、冯家庄村、汉河沟村,杨家庄乡的孙家沟村,荫营镇的老虎沟村、街上村、桥上村、下荫营村、老虎沟村、后沟村、坪上村(不包括农村分散居住的且煤气、集中供热未及的居民区)。

附:《方案》原文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阳泉市2018年禁煤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属以上企业:

《阳泉市2018年禁煤区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10日

阳泉市2018年禁煤区建设实施方案

根据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一市一策”跟踪研究工作组对我市秋冬季大气污染进行源解析的结果,散煤燃烧是我市秋冬季大气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为了解决散煤燃烧给环境造成的污染问题,有效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晋政办发〔2018〕52号)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持续推进集中供热、冬季清洁取暖、城中村整村拆迁等方式,多途径多渠道综合施治,多措并举,强化燃煤污染防治,全面降低燃煤污染排放负荷,到2018年12月底前完成“禁煤区”燃料煤炭“清零”。

二、“禁煤区”范围

在2017年“禁煤区”划定的基础上,结合空气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禁煤区”范围,将城边村、城中村逐步纳入“禁煤区”管理。2018年“禁煤区”的范围包括:

城区、矿区、开发区的建成区范围,城区的南外环街以北、体育馆以西的托管村范围(义井镇义井村、大阳泉村的部分区域),矿区托管郊区的平坦镇富山村、石卜咀村、北头咀村、老坪掌村、小南沟村,开发区托管郊区的平坦垴村、侯家沟村、上五渡村、下五渡村、河坡村、王珑村,郊区李家庄乡的李家庄村、甄家庄村、柳沟村、冯家庄村、汉河沟村,杨家庄乡的孙家沟村,荫营镇的老虎沟村、街上村、桥上村、下荫营村、老虎沟村、后沟村、坪上村(不包括农村分散居住的且煤气、集中供热未及的居民区),面积为84.49平方公里。

盂县、平定县政府参照本方案划定“禁煤区”范围,原则上县城建成区应全部划定为“禁煤区”范围,11月底前,经县人民政府发布执行,并报市大气办备案。

三、“禁煤区”建设任务

(一)禁止销售和使用煤炭及其制品。11月底前,各相关县区在“禁煤区”边界范围按要求设立标识,明确管控要求。12月1日起,“禁煤区”范围内除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包括洁净型煤加工企业用煤)外,禁止燃用煤炭。加强“禁煤区”内煤炭及其制品生产、流通、使用管控,依法取缔“禁煤区”内煤炭及其制品销售点,依法查处向“禁煤区”内拉运煤炭及其制品的运输车辆,全面禁止向“禁煤区”范围销售煤炭的行为,发现违反规定售煤的行为,依法实施处置。(责任单位:城区人民政府、矿区人民政府、郊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煤炭工业局、市工商局、市交警支队)

(二)燃煤污染源全面达标。“禁煤区”内集中供热燃煤污染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要确保全部达到特别排放限值,全面安装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实时监控污染物排放情况,依法查处超标排放行为。煤电企业全部达到超低排放要求。(责任单位:城区人民政府、矿区人民政府、郊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三)实施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替代。“禁煤区”优先采用热电联产或大型企业余热等方式进行集中供热,分散供暖和工业燃煤小锅炉彻底“清零”,加快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设施建设改造,到2018年底,市区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97%以上。在供热管网覆盖不到的区域,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通过“煤改气”“煤改电”、等方式替代禁煤区内生产、生活及商业活动用煤。(责任单位:城区人民政府、矿区人民政府、郊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局、市农委、市环保局、阳泉供电公司)

(四)城区、矿区、开发区范围(包括托管村)35蒸吨/小时以下、县城建成区2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彻底“清零”。加大已淘汰燃煤锅炉的监管力度,严格防止已淘汰燃煤锅炉死灰复燃。完成以气代煤、以电代煤的区域,不得再继续燃用散煤。各相关县区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已完成替代的地区散煤复烧。对已完成以气代煤、以电代煤并且没有出现煤炭复烧的,替代的煤炭量纳入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核算,减少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纳入总量减排考核指标核算体系。(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五)实施城中村整村整治。制定城中村、棚户区整治相关规划时,优先对禁煤区及其周边范围的城中村、城边村实施整村拆除或搬迁。对于禁煤区范围内暂时无法搬迁的城中村,按要求推广集中供热或清洁能源替代等工程,确保实现禁煤。(责任单位:城区人民政府、矿区人民政府、郊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六)加强燃煤设施执法监管。加密对“禁煤区”范围内集中供热及煤电生产企业的检查频次,纳入督察监管范围,加强对“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能源替代项目的监督检查,杜绝能源逆替代,一经发现,从严处罚。(责任单位:城区人民政府、矿区人民政府、郊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四、“禁煤区”外围地区建设重点任务

“禁煤区”外围地区,即城区托管郊区义井镇南外环街以南、体育馆以东区域,矿区托管郊区平坦镇的西河村、南山村、大南沟村、赛鱼村、官沟村、神堂咀、马家坡、石板片、吴家掌、半坡、大村、庙上、前庄共13个村,开发区托管郊区李家庄乡长岭、驼岭头、张家洼、路家山共4个村,平定县巨城镇庙堰村,郊区平坦镇的龙凤沟、甘河、桃林沟、魏家峪共4个村,李家庄乡的桃坡村。以上地区要按照“禁煤区”建设标准全力推进燃料煤炭“清零”工作,暂时不能完成燃料煤炭“清零”任务的地区,必须报请县区政府同意后,到县区大气办备案,由相关县区实施洁净煤补贴销售措施,严禁劣质煤流入。

(一)全面推进冬季清洁取暖工程。按照市政府冬季清洁取暖的有关要求,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宜热则热的原则,全力推进冬季清洁取暖工程,完成清洁取暖任务。(责任单位:城区人民政府、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局、市农委负责)

(二)加强燃煤锅炉污染治理。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燃煤茶浴炉全部“清零”,所有保留的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依法查处违法超标排污的行为。煤电企业全部达到超低排放要求。(责任单位:城区人民政府、矿区人民政府、郊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质监局)

(三)加大燃煤设施执法监管力度。对生活及工业燃煤设施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动态工作台账,确保排查一台,落实一台的达标监管要求,督促完成一台,销号一台。全面加强低效大气治污设施和未安装自动监控设施企业监督检查频次和力度,纳入环保重点监管范围。对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应安装未安装或未与环保部门联网、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行为,依法停产整治,并提出整改时限及要求。(责任单位:城区人民政府、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要在本方案下发一周内,组织制定本辖区、本部门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责任到人,列出时间表和路线图,实行挂图作战。通过部门联动,强化工作合力,确保“禁煤区”建设各项重点任务按期完成。

(二)加强督导考核。市政府将实时组成督查组,对“禁煤区”建设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及时发现、纠正存在的问题,对提前或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予以表扬奖励;对重视不够、弄虚作假,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得力,未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严格实施问责。

(三)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平面广告、网络等媒体优势,大力宣传“禁煤区”建设要求、散煤污染防治的意义和进展情况。实施信息公开,公布燃煤污染控制工作进度,曝光整治不到位的问题,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畅通举报热线,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引导和鼓励公众监督散煤污染控制工作。积极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传播宣传控制燃煤污染的重要性,引导全民支持和参与散煤污染控制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四)完善激励政策。各级财政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对按时完成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的地区,予以重点支持。对提前超额完成目标任务、工作措施成效明显的责任部门和县(区)政府通报奖励,在专项资金分配上予以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