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参与四方协作机制电采暖、高新技术企业和电能替代

来源: iGreen  作者: admin  时间: 2018.09.17  打印本页  分享:
河北省发改委日前发布了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参与四方协作机制电采暖用户准入与退出管理规定(试行)》、《张家口市参与四方协作机制高新技术企业和电能替代用户准入与退出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发改委日前发布了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参与四方协作机制电采暖用户准入与退出管理规定(试行)》、《张家口市参与四方协作机制高新技术企业和电能替代用户准入与退出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四方协作机制是指由“政府部门+电网企业+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用户企业”为基础构建的长效合作机制,推进张家口可再生能源示范区可再生能源市场化交易工作,促进示范区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

电供暖用户准入范围如下:集中电采暖的城镇居民住宅小区;集中电采暖的自然村或行政村;参照执行居民生活电价的非盈利性集中电采暖用户;采用电采暖的各级政府机关、各类事业单位、民办非盈利单位;已完成改造,具备电采暖条件的省“双代办”下达的农村地区清洁供暖任务中的“电代煤”用户(含分散用户)。

参与张家口市四方协作机制的电采暖用户,按《京津唐电网冀北(张家口可再生能源示范区)可再生能源市场化交易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开展交易工作,其到户电价为直接交易价格(发电侧)+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低谷输配电价按平段50%执行。

管理规定明确,不能明确区分用电量是否全部用于电采暖的用户不予准入(分散的“电代煤”用户除外)。省“双代办”下达的农村地区清洁供暖任务中分散的“电代煤”用户由国网张家口供电公司打包代理参与直接交易。生活电量和采暖电量不能分别计量的,每年11月至次年3月的用电量作为参与直接交易的电量。

高新技术企业和电能替代用户准入条件:用电电压等级10KV以上的高新技术和电能替代用户,环保排放达标,满足电网安全技术要求,用户年用电量应不低于300万千瓦时,电能替代用户替代电量就可准确计量,张家口冬奥赛区及配套项目一并准入。

以下为通知全文:

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参与四方协作机制电采暖用户准入与退出管理规定(试行)》、《张家口市参与四方协作机制高新技术企业和电能替代用户准入与退出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冀发改电力〔2018〕1123号

张家口市发展改革委,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冀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有关市场主体:

张家口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四方协作机制高新技术企业及电能替代用户准入规则的请示》(张发改能源〔2018〕306号)、《关于修订四方协作机制电供暖用户准入规则的请示》(张发改能源〔2018〕307号)收悉。为加快推进张家口地区清洁供暖建设工作,推进电力市场化建设,积极开展电力直接交易。经研究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684号)、《京津唐电网冀北(张家口可再生能源示范区)可再生能源市场化交易规则(试行)》(华北监能市场〔2017〕517号)、《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清洁供暖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冀发改价格〔2017〕1376号)等文件精神,我委制定了《张家口市参与四方协作机制电采暖用户准入与退出管理规定(试行)》、《张家口市参与四方协作机制高新技术企业和电能替代用户准入与退出管理规定(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1.《张家口市参与四方协作机制电采暖用户准入与退出管理规定(试行)》

2.《张家口市参与四方协作机制高新技术企业和电能替代用户准入与退出管理规定(试行)》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