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进一步加强冬季采暖价格监管 切实保障群众温暖过冬

来源: 宁夏新闻网  时间: 2018.01.02  打印本页  分享: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下发《进一步加强冬季采暖价格监管切实保障群众温暖过冬的通知》,切实保障群众温暖过冬。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下发《进一步加强冬季采暖价格监管切实保障群众温暖过冬的通知》,切实保障群众温暖过冬。

自治区物价局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持续深入开展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价格检查和巡查,重点关注价格变化、库存数量、库存周期变化等情况。检查中一旦发现天然气生产流通企业、天然气行业相关社会组织,以及其他为天然气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存在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秩序,推动天然气价格过高过快上涨的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对下游用气企业和消费者举报天然气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天然气的违法行为,也将予以严肃查处。

对企业不按规定标准收取供暖费,推迟供暖、不供暖、供热温度不达标、提前结束供暖而收取全额供暖费,强制提前收取供暖费或强制收取供暖增容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以及扩大范围收取供暖费等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严禁天然气供气企业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销售天然气,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取费用,燃气管道安装改造过程中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收费、强制服务并收费,继续或变相收取国家或地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收取设计、施工、安装费用等行为的发生。

在“煤改气”“煤改电”工程设计、建设、改造、安装过程中,对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收费,继续或变相收取国家或地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等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

自治区物价局将对重点市、县(区)冬季采暖价格监管工作进行督查,一旦出现价格异动等突发事件,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维护正常市场价格秩序。

以下为通知全文:

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冬季采暖价格监管切实保障群众温暖过冬的通知
宁价监发﹝2017﹞29号


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

入冬以来,全国天然气供应紧张问题广受社会关注,我区天然气供需矛盾也较为突出,个别市、县(区)出现天然气气源告急现象。自治区物价局依据国家相关要求,及时组织召开了液化天然气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会,明确提出了“六不准”要求,确保液化天然气的正常供应。当前,随着北方冬季采暖期的持续,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冬季采暖价格监管,规范供暖供气企业价格收费行为,维护天然气市场价格秩序,切实保障群众温暖过冬,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冬季采暖价格监管切实保障群众温暖过冬的通知》(发改电〔2017〕779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确保人民群众温暖过冬

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冬季采暖价格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全面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保障和改善民生要抓住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冬季采暖事关千家万户,直接关系民生。各市、县(区)要充分认识到解决好群众冬季采暖问题的重要意义,把做好冬季采暖价格监管工作作为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具体体现;作为增强“四个意识”、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使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的具体体现,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从讲政治的高度,迅速行动,快速落实,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规范供暖供气企业收费行为,全力维护天然气市场价格秩序,确保人民群众温暖过冬。

二、规范行为,加强冬季采暖价格监管

(一)加强天然气价格监管,严厉打击哄抬价格和价格垄断行为。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属地实际情况开展工作。一是立即组织部署力量持续深入开展天然气、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价格检查和巡查。重点关注价格变化、库存数量、库存周期变化等情况。如果出现天然气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情况,要加大巡查检查的频次和力度。二是在检查中一旦发现天然气生产流通企业、天然气行业相关社会组织,以及其他为天然气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存在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秩序,推动天然气价格过高过快上涨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发现有关企业库存存在异常情况,要深入排查是否存在恶意囤积行为。如发现有苗头性、倾向性情况,要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严肃查处。三是要密切关注天然气市场竞争状况,若发现下游用气企业和消费者举报天然气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天然气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二)加强供暖供气价格监管,严厉打击乱涨价乱收费行为。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要以《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开展全区城市供水、供气、供暖、电信领域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宁价监发〔2017〕24号)为契机,深入检查供暖企业的价格及收费行为。一是对企业不按规定标准收取供暖费的行为,推迟供暖、不供暖、供热温度不达标、提前结束供暖而收取全额供暖费的行为,强制提前收取供暖费的行为或强制收取供暖增容费的行为,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以及扩大范围收取供暖费等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二是要深入检查天然气供气企业的价格及收费行为,对企业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销售天然气的行为,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取费用的行为,燃气管道安装改造过程中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收费、强制服务并收费的行为,继续或变相收取国家或地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的行为,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收取设计、施工、安装费用等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切实规范“煤改气”“煤改电”领域价格收费行为。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要深入检查“煤改气”“煤改电”工程价格及收费行为,对在工程设计、建设、改造、安装过程中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收费的行为,继续或变相收取国家或地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的行为,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等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加强监管,确保冬季采暖价格平稳有序

冬季采暖价格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切实把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对群众生活的关心关切落实在监管工作中,确保冬季采暖价格监管工作取得成效。自治区物价局将对重点市、县(区)冬季采暖价格监管工作进行督查,并依据《宁夏物价局关于天然气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情况的预警方案》,对全区重点市、县(区)和重点企业进行直接检查。

(一)落实价格监管工作责任。此次冬季采暖价格监管工作由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一把手(或分管领导)负责,要增强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制定工作方案,细化相关措施,扎实推进监管工作。

(二)强化12358价格监管平台作用。要认真办理群众有关冬季采暖价格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做到群众反映的问题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切实维护群众利益。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监管平台作用,通过市场巡查、价格监测和投诉举报办理,收集甄别违法线索,掌握分析违法动向,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冬季采暖市场价格秩序。
(三)完善价格应急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采暖期间价格应急监管预案和工作机制,健全监测预警、检查处置、政策应对、舆论引导四位一体的价格应急处置快速反应体系,及时发现和解决价格违法倾向性、苗头性、潜在性问题。一旦出现价格异动等突发事件,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维护正常市场价格秩序。及时主动做好价格监管信息发布,第一时间回应社会普遍关切、媒体反映突出的价格热点问题。

(四)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要加大查处力度,形成对违法行为的有效震慑。对违法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经营者要依法从重处罚。对重大价格违法案件和价格垄断案件要及时报告区局。

(五)落实工作报告制度。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每周五下午四点向区局12358价格举报中心(传真0951--5166783)上报属地冬季采暖价格监管情况,包括工作开展、举报投诉办理、违法案件查处等。一旦出现重大或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2018年3月25日前,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将冬季采暖价格监管工作总结上报自治区物价局(价监局)。联系人:方思敏,联系电话:0951—5166775,邮箱:fmi6046@126.com。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2017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