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发布《关于绿色金融支持清洁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实施意见》

来源: iGreen  时间: 2021.08.06  打印本页  分享:
关于绿色金融支持清洁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一、目标任务围绕全产业链发展绿色金融,鼓励各类金融机构通过绿色保险、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投资基金等多种金融工具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激发市场活力,提

关于绿色金融支持清洁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围绕全产业链发展绿色金融,鼓励各类金融机构通过绿色保险、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投资基金等多种金融工具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激发市场活力,提高产业风险保障水平,进一步满足企业资金需求,实现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举措

(一)大力推动保险创新和应用。


1.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拓展绿色保险承保范围,提供个性化、定制化绿色财产保险服务方案,抓住大力发展清洁能源的战略机遇,优化现有险种和结构,提升自然灾害风险、火灾风险、营业中断风险、第三者责任风险、机器设备损坏风险、运输安装风险等建设期和运营期常见风险的保障水平。

2.创新保险产品。探索开展天气指数保险、设备研发保险、绿色信贷保险,光伏信贷保险等贷款保证保险业务。鼓励保险机构为企业量身定制碳排放相关保险产品,开发以碳排放配额作为质押融资的贷款保证保险,通过提供有效的风险保障为企业增信,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促进产业低碳转型。鼓励保险公司积极服务终端电能替代,为新能源汽车、充电站(桩)、港口岸电、储能组件效能保证提供保险服务。

3.提升服务质效。发挥保险经纪机构专业化服务优势,鼓励“互联网+保险中介”发展模式,推广“保险替代保证金缴纳”的创新,为清洁能源企业降本增效。利用保险经纪专业优势,提供风险评估、咨询、防范服务,完善的保险方案和优惠的保险费率,为企业提供培训宣导、疑难解答、协助索赔、驻场服务等优质高效的服务。

4.降费让利扩大保障。发挥绿色产业重大技术装备使用风险和新材料应用风险的保险补贴补偿机制作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及首批次新材料保险均由中央财政按照年度保费的80%进行补贴,经自治区认定的,按照不超过3%的实际投保费率,给予50%的保险补贴,对降低企业技术升级的潜在风险、释放银行质保金、盘活企业资金发挥积极作用。针对部分生产性企业的产业结构特点,提高环境污染责任险、安全生产责任险的覆盖,鼓励在费率水平和风险特征相匹配的前提下,适度降低投保费率,研究将保险费率与企业环境、风险管理水平挂钩,进一步扩大保障范围,淘汰高污染的落后产能。

5.积极引导险资直投。引导保险资金以多种形式支持产业发展,重点在风电光伏、抽水蓄能、低碳技术项目等清洁能源领域绿色项目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给予倾斜,发挥综合金融服务集团和保险资金长期配置优势,通过基金、信托、债券等形式参与绿色项目投资建设。

(二)搭建银行机构多层次产品体系。

6.大力发展绿色信贷。利用国家电网绿色资产(项目)认定清单,细化绿色贷款的发放标准,用足用好财政贴息等支持政策,鼓励银行机构为绿色项目推出定制化绿色信贷服务,制定支持绿色信贷等绿色业务的激励机制,提升新能源发电、先进储能、清洁能源供应链企业的绿色信贷业务比重。对成效显著的金融机构,自治区按照新增绿色贷款额度的0.3‰给予奖励,并在财政国库现金存放方面予以倾斜。充分发挥财政贴息支持作用,对重大项目贴息标准适度提高、支持方式更加灵活,财政贴息标准一般不低于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

7.鼓励银行创新信贷产品及方式。适时推出“碳中和”信贷额度以及排污权抵押贷款等产品。通过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组建银团发放项目贷款,合理配置金融资源,分担技术和政策风险。尝试对已纳入补贴清单的项目发放补贴确权贷款,创新信贷产品。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对短期偿付压力较大但未来有发展前景的可再生能源企业,予以贷款展期、续贷或调整还款进度、期限等安排。

8.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创新升级绿色产业基金、清洁能源资产证券化、银行投贷联动等业务模式,鼓励银行机构推动绿色投融资产品和服务创新,以“商行+投行”的模式,有效整合传统信贷产品以及并购、债券、股权、基金等金融工具。支持企业发债融资,自治区财政按发债规模的2%给予一次性补贴。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对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自治区财政分阶段奖励1000万元。

9.全产业链支持清洁能源发展。引导银行机构利用大数据平台信息,通过应收账款质押、货权质押等方式开展全产业链融资支持,对与清洁能源核心龙头企业紧密相关的能源输送、装备制造、技术服务等产业,通过供应链金融、贸易融资等产品全产业链支持清洁能源产业集群。

(三)运用各类综合金融产品和政策。

10.推广绿色票据。以电力商业信用为基础,为供应链上下游企业提供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买方付息票据贴现、转贴现、一头在外票据贴现等特色产品,充分发挥手续便捷、利息共担、用信灵活等产品优势,鼓励金融机构优惠10%-20%贴现利息支持,解决企业3-12个月短期资金需求。

11.大力推广“电e金服”数字化金融服务平台应用。支持“电e金服”与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企业融资服务平台等互联互通,帮助企业获得更加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发挥能源、金融产业主管部门的政策平台优势,建立健全政企银等各方参与的能源金融联席会议制度,精准对接资金供给需求方,线上、线下为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12.积极利用产业基金各项政策。做强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按照不低于1:1比例吸引社会资本,带动银行贷款及法人增资,扩大基金规模支持产业发展。有效发挥纾困基金作用,增加政策性纾困基金额度,进一步完善基金管理运行体系,对存在短期流动性困难的重点企业给予纾困支持。进一步加强产业发展激励引导,根据发展指标综合评估,对成效显著的重点企业予以奖励,奖励范围不超过30%,奖励资金继续用于支持重点产业发展。

(四)加大融资租赁力度。

13.鼓励加大租赁服务支持。针对清洁能源企业固定资产价值较高,一次性投资金额较大的特点,依托自治区“老旧机组改造项目”,鼓励融资租赁公司为大型新能源企业提供直接租赁、售后回租、联合租赁等租赁服务,提供以国家现行LPR指导报价(现行1年期利率3.85%、5年期以上利率4.65%)为基准的、按照市场行情浮动的利率,最大程度节约企业资金成本,并提供不低于3年的中长期资金期限。对制造业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购置先进生产设备、回租厂房或机器设备的,自治区财政给予单户企业每年不超过300万元标准的补贴。

14.在重点领域发挥直租业务优势。重点推广特高压、智能电网、抽水蓄能等服务清洁能源消纳、提升电网调节能力领域的重大装备直租业务,积极推动户用光伏、村级电站等非企业类用户的设备直租业务,发挥增值税抵扣效应,利用国网租赁公司的专业化产品和其他金融主体产品优化配置,灵活补充产业链条各阶段资金需求。

三、组织保障

通过发挥自治区有关部门、金融集团公司和各类金融机构的各自优势,提高保险保障、拓宽融资渠道,重点解决清洁能源企业生产风险复杂、流动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深化“双碳”战略的落实,构建“三位一体”的清洁能源产业发展多元助力体系。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结合清洁能源资源开发,研究出台年度风电、光伏竞争性配置方案,为相关企业提供政策支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要结合清洁能源制造企业发展特点,制定产业发展政策,并提供相关技术指导。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要积极配合产业主管部门及地方政府,出台相关金融支持政策,协调各金融机构形成金融支持全产业链发展的合力;通过政府搭台,促进金融机构和企业的政策对接和产品对接。金融机构要发挥集团公司综合金融优势,带动保险、银行等金融机构大力发展优质绿色金融产品,促进产业低碳转型和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