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列入国家第二批低碳城市试点

来源: 王梅      时间: 2013.01.21  打印本页  分享:
日前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开展第二批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确立了包括乌鲁木齐、北京、上海、海南等29个省区市成为我国第二批低碳试点地区。

日前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开展第二批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确立了包括乌鲁木齐、北京、上海、海南等29个省区市成为我国第二批低碳试点地区。

昨日记者从自治区发改委了解到,此前根据国家发改委的要求,我区向国家发改委推荐乌鲁木齐市和克拉玛依市作为国家第二批低碳试点城市,指导两市研究制定了《低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并上报国家发改委。其中,乌鲁木齐市《低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通过审核,被列入国家第二批低碳试点城市,将争取国家专项研究资金300万元。

与此同时,为确保完成2015年全区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0年下降11%的目标,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出台了《自治区“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施方案》。

《方案》提出,要积极推进低碳城市试点。在国家扩大低碳城市试点的基础上,在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先行开展自治区低碳城市试点工作,进而逐步拓宽试点范围。

积极开展低碳产业园区建设试点。大力推进园区企业清洁生产和节能减碳,在园区内鼓励利用太阳能和风能,改造园区景观、照明系统,推广低碳技术和产品。积极推动各类生产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做到工业废弃物的零排放,积极创建国家和自治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方案》要求,到2015年,乌鲁木齐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14%,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下降13%;同时,加快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十二五”期间,全区淘汰小火电22万千瓦、电解铝20万吨、水泥336万吨产能。

此前,国家发改委曾在2010年7月19日发布《关于开展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广东、辽宁、湖北、陕西、云南五省和天津、重庆、深圳、厦门、杭州、南昌、贵阳、保定八市为我国第一批国家低碳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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