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出台《北京市能源管理师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国家节能中心      时间: 2011.08.14  打印本页  分享: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于7月19日正式印发《北京市能源管理师试点管理办法(试行)》(京发改[2011]112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于7月19日正式印发《北京市能源管理师试点管理办法(试行)》(京发改[2011]112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同意将北京市列为全国能源管理师试点城市的复函》(发改办环资[2010]2795号)和国家节能中心印发的《能源管理师扩大试点实施方案》,北京市发展改革委于7月19日正式印发《北京市能源管理师试点管理办法(试行)》(京发改[2011]112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根据《管理办法》,北京市规定年综合能耗五千吨(含五千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应聘用能源管理师。由于北京市第三产业比重大、产业结构较轻的特点,为了将能源管理师的设置范围延伸到非工业领域,北京市在《管理办法》特别规定:非工业类重点用能单位中属于商业服务业、文化艺术业、住宿业、银行业、教育、卫生、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范围内的,应在能源管理的工作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师;非工业类重点用能单位除上述范围以外的,以及全部工业类重点用能单位,应在能源管理的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中同时应聘任能源管理师。
   
    《管理办法》还对能源管理师的培训考试、继续教育、上岗履责、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明确规定:对于重点用能单位不依照《管理办法》聘任能源管理师,或者无法保障能源管理师履行职责的,将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将在年度GDP能耗考核时予以扣分。
   
    《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加强北京市能源管理师试点工作的组织和监管,规范试点培训考试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也为开展国家层面的能源管理师制度设计,推动建立我国统一的能源管理师制度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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