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屋顶绿化不得低于建筑占地面积30%

来源: 中国防水网      时间: 2015.06.19  打印本页  分享:
上海的学校、医院、办公楼、商务楼、影剧院、体育场等公共建筑中高度不超过50米的平屋顶、绿化面积不得低于建筑占地面积的30%。《 修正案(草案)》所指的公共建筑包括学校、医院、办公楼、商务楼、影剧院、体

 

上海的学校、医院、办公楼、商务楼、影剧院、体育场等公共建筑中高度不超过50米的平屋顶、绿化面积不得低于建筑占地面积的30%。6月16日,《上海市绿化条例修正案(草案)》提请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一次会议审议,据悉,这是上海首次从立法层面对实施立体绿化的范围和比例提出了强制性要求。

上海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为38.43%

《上海市绿化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于上海市绿化发展工作起到了积极的规范和推动作用。截至2014年,上海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为38.43%,森林覆盖率为14.04%,湿地保有率为32.32%,义务植树尽责率超过80%,全市立体绿化面积已超过200万平方米。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局长陆月星在对《修正案(草案)》进行说明时表示,上海作为特大型城市,建筑密度高,环境压力大,绿化发展与人多地少的矛盾一直较为突出立体绿化相对于传统的地面绿地模式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绿化模式,不仅有利于缓解城市“热岛”效应,减轻城市雨水排泄压力,净化城市空气,改善景观效应,而且可以实现建筑节能。缓解绿化用地矛盾,具有良好的生态价值和经济效益。

陆月星表示,现行《上海市绿化条例》对发展立休绿化以鼓励为引导方向,刚性约束力较为欠缺,此后虽然出台了《关于推进本市立体绿化发展的实施意见》,对上海立体绿化的实施重点,措施、分工提出了要求,此次《 修正案(草案)》是首次对相应内容以法律形式进行固化和完善。

《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对于新建公共建筑中高度不超过50米的平屋顶、要求屋顶绿化面积不得低于建筑占地面积的30%;中心城内的既有公共建筑进行改建、扩建的,也按照上述要求实施立体绿化。

同时还规定,对于城市化地区新建的快速路、轨道交通、立交桥、过街天桥的桥柱和声屏障,以及道路护栏(隔离栏)、挡土墙、防汛墙、垃圾箱房等市政公用设施,同样要求应当实施立体绿化,但前提是不得影响市政公用设施的使用范围和结构安全。

住宅、工业建筑未纳入强制实施范围

陆月星解释,30%的公共建筑屋顶绿化比例是经过专家论证,以建筑的屋顶附属设施占用面积为比例的基础数据,结合上海现在立体绿化实例以及国外立体绿化实施做法,最终予以明确的。

《修正案(草案)》所指的公共建筑包括学校、医院、办公楼、商务楼、影剧院、体育场等,不包括住宅、公寓、宿舍等居住建筑。 陆月星解释,之所以没有将居住建筑、工业建筑纳入强制实施立体绿化的范围,主要是考虑到,居住建筑如住宅小区、公寓楼等,实施立体绿化涉及公共部位产权和业主意愿等因素,而且其屋顶结构、形态比较复杂,立体绿化日常养护较为困难,目前尚不宜强制推广。工业建筑由于受到生产类型、功能用途、材料结构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在建筑承重、防水隔热、水分涵养、有毒有害物质挥发等方面不利于立体绿化建设和维护,可行性较差。

在对立体绿化提出强制性要求的基础上,《 修正案(草案)》新增了三项具体管理要求,包括:在立体绿化建设阶段,要求立体绿化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完成,并在竣工验收后报关立体绿化竣工图;要求立体绿化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的产权单位作为养护单位,对已建成的立体绿化要予以严格保护,禁止占用或者拆除。如因扩建、修缮需要,在完工后,被占用的立体绿化应当予以恢复。

《修正案(草案)》还规定,占用、拆除立体绿化或者未恢复原有立体绿化的,由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占用或拆除立体绿化面积每平方米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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