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表决通过!将制定重点行业碳排放强度标准
6 月 29 日,《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获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该项立法是对 1994 年颁布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的一次全面升级,是深圳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综合性法规,进一步突出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
编制碳达峰行动方案和碳中和路线图
此次立法的一大亮点就是专设一章,对应对气候变化的一般性工作、碳达峰和碳中和、碳排放权交易等进行了规定。
一方面,要求市政府编制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和碳中和路线图,推动重点行业绿色低碳转型,建立本市碳排放管控机制,将碳排放强度超标的建设项目纳入行业准入负面清单。在本市碳排放达峰后,年温室气体排放量预期达到三千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新建、改建或者扩建项目,应当制定碳中和计划和实施方案。
另一方面,要求市政府建立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制度,通过设定固定总量的排放额度,约束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的单位的年度碳排放。建立碳普惠机制,对小微企业、社区家庭和个人的节能减排行为进行量化,引导全社会绿色低碳生产生活。
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度体系
《条例》明确,以保护优先为基本原则,建立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三线一单、区域生态环境评价以及环境功能区划等严格的生态空间管控制度,并明确生态修复的重点、生态修复工程的实施与成效评估要求。
生物多样性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重要内容,也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条例》从生态系统、物种和基因的多样性保护出发,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度体系,为生态安全筑牢屏障。
为贯彻落实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战略部署的迫切需要,《条例》在全国率先对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作出制度安排,增设了 " 应对气候变化 " 专章。与此同时,建立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协调机制,压实碳达峰行动方案和碳中和路线图的行业责任。实行碳排放量评估和高排放建设项目准入限制。健全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完善气候投融资机制。
创设区域空间生态评价分类管理制度
在推动绿色转型的基础上,《条例》还针对大气、水、土壤、固废等污染防治存在的问题,作出系列污染防治制度安排。
近年来,海洋治理问题愈发重要。《条例》立足当前实际,坚持陆海统筹,加强海域污染防治,提出建立以海定陆的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制度,健全入海排放口与入海河流管理制度,对沿海单位突发海洋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海域垃圾清理作出规定,并对海洋船舶污染物排放、运泥作业等行为作出规定。
《条例》还紧扣综合授权改革试点,为改革提供制度支撑。一是创设区域空间生态评价分类管理制度,授权市级政府制定生态环境和产品环保强制性地方标准,调整入河排污口和入海排污口分类管理制度;二是围绕生态系统生产总值核算、绿色产业认定等综合改革事项进行制度安排。
此外,深圳还聚焦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从领导责任体系、企业责任体系、全民行动体系、监管体系、信用体系等五个方面为《条例》构建了颇具深圳特色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 关键词: 碳中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