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启动我国“绿色建筑评价”工作【转载自人民网】

来源: 互联网      时间: 2009.03.03  打印本页  分享:
为规范绿色建筑评价工作,引导绿色建筑健康发展,建设部发布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及《绿色建筑评

  为规范绿色建筑评价工作,引导绿色建筑健康发展,建设部发布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及《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正式启动了我国绿色建筑评价工作,结束了我国依赖国外标准进行绿色建筑评价的历史。

    对于目前已有的所谓的绿色建筑,原则上不予承认

  据建设部相关负责人介绍,“绿色建筑在我国发展较为迅速,一些具有远见的开发商、业主也在积极参与到我国的绿色建筑事业中来,他们的积极参与是我们所乐于看到的,也是值得肯定和鼓励的。但是针对一些开发商投机取巧,以绿色建筑为幌子,打概念牌,我们将不承认其合法性。 对于目前已有的所谓的绿色建筑,我们原则上是不予承认的。这些建筑的开发商、业主可以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经过评估认证,对于确实达到绿色建筑等级者,可以颁发证书和标志;对于达不到绿色建筑等级者,将不得冠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可在规划设计阶段进行申请评价

  为便于在建筑方案设计阶段进行控制,保证绿色建筑水平,《细则》鼓励开发单位、业主单位在规划设计阶段进行申请评价,对于方案设计合格者,将予以公示。对于不合格者,将组织专家给出修改意见,帮助其完成绿色建筑方案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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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标准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指对申请进行绿色建筑等级评定的建筑物,是以《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为依据,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所确定的程序和要求,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动,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 

  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单位主体

  评价标识的申请应由建筑物的业主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报。

  实施时间 申报条件和具体申报程序

  时间: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将于今年11月份开展。

  组织管理:2007年11月15日,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印发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并开始受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由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制定管理办法,审定通过评审的项目。对审定的项目由建设部公布,并颁发证书和标志。

  同时,建设部委托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具体组织实施等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建设部的监督与管理。

  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对申请的项目组织评审、公示,建立并管理评审工作档案,受理查询事务。

  申报条件

  评价标识的申请应由业主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请。申请评价标识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当通过工程质量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工资和工程款。

  申请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填写评价标识申报书,提供工程立项批件、申报单位的资质证书,工程用材料、产品、设备的合格证书、检测报告等材料,以及必须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营管理资料。

  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可从建设部网站(网址:www.cin.gov.cn)或建设部科技中心网站(网址:www.stdpc.gov.cn)下载“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书”,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按照程序进行申报;

  (二)建设部科技中心受理评价标识申请后,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三)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其申报单位需委托相关测评机构进行测评,并向建设部科技中心提交测评报告;

  (四)没有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建设部科技中心应对其提出形式审查意见,申报单位可根据审查意见修改申报材料后,重新组织申报。

  (五)评价标识申请在通过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后,由组成的评审专家委员会对其进行评审,并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

  (六)经公示后无异议或有异议但已协调解决的项目,由建设部审定。

  (七)对有异议而且无法协调解决的项目,将不予进行审定并向申请单位说明情况,退还申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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