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集中供热条例》提请审议 供热温度低于14度全额退费

来源: 三秦都市报  时间: 2018.03.30  打印本页  分享:
3月29日,《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
3月29日,《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

不得建高能耗高污染供热设施

《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明确,经批准的集中供热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建设高能耗、高污染的供热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需要实行集中供热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区域的供热企业提出申请。供热企业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西安市集中供热实行经营许可制度。供热企业取得集中供热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集中供热。

西安市集中供热期为当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状况等因素对集中供热的起止日期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供热温度不达标 需按标准退费

集中供热期内,正常天气条件下,且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供热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供热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保证用户卧室、起居室的室温不低于18℃。

用户自测室温不达标的,可向供热设施管理单位或者供热企业提出测温要求。供热设施管理单位或者供热企业应及时到达现场测温。供热企业和用户对测温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进行测温。
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室温达到规定标准,并根据供热用热双方确认的不达标天数,去除基本热费后,按照一定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

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

供热企业应在每年集中供热期结束后至6月30日前通知用户并办理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