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下半年利好电采暖政策提萃

来源: 成诺智家  时间: 2017.11.09  打印本页  分享:
随着节能环保、电能替代、坑口电厂、特高压输电、核电提速、电力改革等政策红利逐渐释放,电采暖前景将愈加光明。
随着节能环保、电能替代、坑口电厂、特高压输电、核电提速、电力改革等政策红利逐渐释放,电采暖前景将愈加光明。2017年,各地电采暖利好政策密集出台。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7年9月19日

亮点提萃:

1.要按照“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居民可承受”的方针,遵循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统筹协调的原则,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建立有利于清洁供暖价格机制,综合运用完善峰谷价格、阶梯价格,扩大市场化交易等价格支持政策,促进北方地区加快实现清洁供暖;

2.完善峰谷分时价格制度;对采暖用电部分,适当延长谷段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小时),优化峰、平、谷价格时段划分;

3.大力推进市场化交易机制;

4.进一步放开供暖市场准入,大力支持有实力、有信誉的民营企业进入清洁供暖领域,不断挖掘具有发展前景、经济性良好的新型清洁供暖技术。

2、吉林省物价局关于电采暖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8月29日

亮点提萃:

1.2017年电采暖电价政策按照《吉林省物价局关于电采暖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省价格〔2012〕260号)文件执行;

2.采暖期:10月1日-次年4月30日;

3.已采用电锅炉或电地热取暖的居民用户,电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峰时(8:00-21:00)电价为每千瓦时0.562元、谷时(21:00-8:00)电价为每千瓦时0.329元;

4.生活用电与电采暖用电分表计量的居民用户,生活用电按《关于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规定执行阶梯电价;生活用电与采暖用电合表计量的居民用户,按其在非采暖期每月平均用电量及阶梯电价水平扣除,其余用电量为采暖用电,执行峰谷时段电价;

5.非居民电采暖用电按试行阶梯电价后的居民平均生活用电价格执行,即1千伏以下每千瓦时0.5424元,1千伏及以上每千瓦时0.5324元。

3、吉林省能源局、吉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能清洁供暖电价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9月15日

亮点提萃:

1.将蓄热式电锅炉企业谷期电价时长有目前的7小时(22:00-次日5:00)延长至10小时(21:00-次日7:00);

2.年用电量20-500万千瓦时的电能清洁供暖用户可以通过售电公司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年用电量5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电能清洁供暖用户可以与发电企业开展电力直接交易;

3.交易电价扶植政策:电能清洁供暖电价=现行电网销售电价-电能清洁供暖用户与发电企业协商的降价额度。

4、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清洁供暖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3日

亮点提萃:

1.对“煤改电”等用户实行单独的电采暖电价政策。电采暖用电实行单表计量、单独计价;

2.电采暖到户电价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峰时段8个小时(7:00–11:30、17:00–20:30),平时段6个小时(6:30–7:00、11:30–17:00),谷时段10个小时(20:30–次日6:30);

3.对分散式电采暖用户到户电价,用户电压等级在1千伏以下的,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峰时段为0.645元/千瓦时,平时段为0.513元/千瓦时,谷时段为0.2898元/千瓦时;其他非居民用户峰时段为0.6953元/千瓦时,平时段为0.5858元/千瓦时,谷时段为0.3263元/千瓦时。

5、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清洁供暖价格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16日

亮点提萃:

1.“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用电峰段为每日8:00时至22:00时,用电价格在现行对应标准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05元,居民生活用电谷段为每日22:00时至次日8:00时,用电价格在现行对应标准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0.2元;

2.城乡居民用户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后,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用电量不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年内其他月份执行相对应的居民阶梯电价;

3.对省内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采用电锅炉、电地热、电热膜等方式取暖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经用户申请和电网企业认定后,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用电量全部执行居民阶梯第一档电价不加价。

6、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煤改电采暖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24日

亮点提萃:

1.居民家庭冬季采暖用电实行统一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冬季采暖用电(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采用两个时段,峰时段为每日6:00至21:00,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49元;谷时段为每日21:00至次日6:00,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30元;

2.居民采暖用电与生活用电实行分表计量的,冬季采暖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非冬季采暖用电执行居民用电合表价格,生活用电执行本市居民阶梯电价政策。居民采暖用电与生活用电实行合表计量的,冬季采暖用电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其他月份用电执行本市居民阶梯电价政策。

7、新疆发改委、经信委、能源局监管办公室关于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24日

亮点提萃:

1.分散式电供暖和热泵技术等供热方式,直接交易输配电价是平段0.224元/千瓦时、谷段0.112元/千瓦时;

2.集中式电供暖直接交易输配电价是平段0.18元/千瓦时、谷段0.09元/千瓦时;

3.电供暖项目直接交易输配电价执行平谷分时电价政策,用电低谷时段为12小时(23:00-次日9:00;14:00-16:00);其余时间为平段12小时。

8、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25日

亮点提萃:

1.自今年1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利用谷段低价电采暖。我省“一户一表”城乡居民用户可自愿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供电部门接到用户申请后,应尽快完成峰谷分时电表调试换装工作,及时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电价标准:每日22时至次日8时在分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0.12元,8时至22时在分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3分钱;

2.对于非集中供热区域的“一户一表”城乡居民用户,在每年11月15日—次年3月15日时间段内,累计用电不高于1120千瓦时部分,按0.56元/千瓦时执行;高于1120千瓦时部分,按0.61元/千瓦时执行。

9、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洁供暖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27日

亮点提萃:

1.供暖期居民采暖用电谷段时间延长2小时,即谷段20时至次日8时,峰段8时至20时;

2.供暖期居民采暖用电价格执行阶梯电价一档标准,非供暖期用电按现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执行;

3.鼓励清洁供暖用电电量积极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在缓解弃风弃光扩大用电的同时,降低电采暖用电成本。

10、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31日

亮点提萃:

1.采暖期峰段由14个小时减少至12个小时,谷段由10个小时增加至12个小时。即峰段8:00至20:00,谷段20:00至次日8:00;

2.采暖期谷段电价由降低0.17元调整至降低0.2元。即第一档峰段电价为0.5769元、谷段电价为0.3469元,第二、三档峰、谷电价加价标准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