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发布关于落实省级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方案的通知 有

来源: iGreen  时间: 2018.11.20  打印本页  分享:
日前,中共天水市委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贯彻落实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提出有序推进城乡冬季清洁供暖并全面实施燃煤锅炉综合整治。

日前,中共天水市委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贯彻落实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提出有序推进城乡冬季清洁供暖并全面实施燃煤锅炉综合整治。

《方案》要求,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天水市冬季清洁取暖总体方案》,积极争取纳入北方地区清洁取暖试点城市范围,逐步实施县级以上城市(含县城)城乡结合部及周边乡镇居民取暖土炕、土灶、小火炉煤改气、煤改电或洁净煤替代工程,在农村集中开展改炕、改灶、改暖等专项工作,推广采用碳晶、电热膜等采暖新技术,推行绿色生活方式。

全面实施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各县区城市建成区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和茶浴炉、经营性炉灶等燃煤设施,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区域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按照《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突出环境问题整改任务清单的通知》要求,秦州区热源厂应在2017年9月底前完成3台116MW燃煤锅炉及配套供热管网建设,督察期间,虽然建成但未验收,配套管网建设未完全到位;甘谷热源厂1台建成未验收,1台在建;秦州区27台、麦积区8台10蒸吨以下锅炉未完成淘汰任务;张家川县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还未全面完成提标改造,供热中心燃煤锅炉在线监控设备安装和并网工作相对滞后;秦安县城中供热有限公司3台燃煤锅炉未完成整体验收。

2018年11月中旬,市建设局负责秦州区热源厂5台116MW燃煤锅炉及配套供热管网全面建成,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完成项目验收备案;市工信委负责采取清洁能源改造或并网方式,完成甘绒厂、甘棉厂4台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治理工作;各县区政府负责全面完成辖区内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提标改造任务,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完成项目验收备案。采取提标改造、清洁能源改造或并网方式,全面完成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治理任务,对不能按要求进行治理的,全部予以拆除取缔,年内实现辖区内燃煤锅炉治理“清零”目标。

附:《方案》原文

中共天水市委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贯彻落实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

市委发〔2018〕18号

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有关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及有关部门,各人民团体,驻市有关单位:

现将《天水市贯彻落实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天水市委天水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30日

天水市贯彻落实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为确保省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向我市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有效落实,进一步推动中央、省、市生态环境保护各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到位,切实改善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将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作为推动全市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机遇和有力抓手,深刻汲取祁连山生态环境破坏教训,切实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以实际行动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有效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推动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迈上新台阶。

二、总体目标

各县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的总体部署,对督察反馈意见指出的问题,坚持正确面对、照单全收、举一反三、全面整改、不留死角的原则,把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相结合、与落实环境保护各项政策措施相结合、与贯彻全省环境保护“十大行动”相结合、与实施全市污染防治“十大工程”相结合、与打好打赢全市污染防治攻坚战相结合、与推进全市十大绿色生态产业发展相结合,严格实行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加强结果运用,推动整改任务不折不扣落实到位,生态文明建设取得积极成效。

(一)全面落实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严格按照省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要求,逐条逐项梳理问题,明确整改责任和完成时限,扎实开展整改工作。严格落实清单销号制度,做到整改一个、验收一个、销号一个,确保反馈问题全部整改到位。同时,以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为契机,进一步巩固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已取得的成效,防止问题反弹;加快推进2020年完成的4项整改任务有效落实,确保按期整改到位。

(二)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严格按照《天水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和《天水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纳入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扎实开展全省环保“十大行动”,全面实施全市污染防治“十大工程”,推动全市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和巩固,确保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取得显著成效,资源节约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水平显著提高,生态环境治理能力不断增强,生态环境基础不断夯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人民群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满意度不断提升。

(三)健全完善环保长效机制。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按照管行业、管发展、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建立健全“大环保”工作机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机制、生态环境督察考核机制、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监管和行业负责机制、生态环境联动执法机制、生态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生态环境问题清单销号机制、生态环境监测监控预警机制等八项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水平。

三、任务措施

(一)增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感和使命感

1.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中央和省上有关生态文明建设重大决策部署,引导广大干部尤其是党政领导干部树牢“四个意识”,深刻把握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道路。各级各部门要将生态文明建设理论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每年组织开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专题培训班;党校、行政学院将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内容纳入年度主体班培训内容;在公务员岗位培训中增设生态环境保护课程,切实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生态环保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牵头单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各县区党委政府,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人社局、市环保局)

2.把生态环境保护放在优先位置。市委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度研究一次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时协调解决突出问题。县区、乡镇党委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党组(党委)定期研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时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牵头单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各县区党委政府)

3.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力度。注重生态环境保护舆论引导,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报道生态文明理念和环境保护实践成果。在市级新闻媒体开设环保宣传教育专栏。加快推进绿色学校、绿色社区建设,利用“六·五”环境日等各类环保纪念活动,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活动,在全社会形成环保共识,营造人人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区党委政府,市教育局、市工信委、市民政局、市文化旅游局)

(二)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1.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级党委、政府建立健全涵盖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及其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层层分解靠实责任,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总责,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要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其他有关领导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市直有关部门按照“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本行业、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履行职责,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环境保护工作合力。(牵头单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市环委会各成员单位)

2.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各级各部门严格按照《天水市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和《天水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坚持职责法定、问题导向、公开透明的原则,每年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及责任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层层签订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靠实工作责任,传导工作压力。各级政府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上年度环境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市人大常委会每年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市政协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团体和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职能,定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调研视察,通过调研报告、提案或其他民主监督形式,向党委和政府提出意见建议。通过党委、政府具体落实,人大监督检查和政协民主监督,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具体责任清单化、规范化、制度化,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牵头单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环保局、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市环委会各成员单位)

3.全面落实绿色发展指标的约束性作用。按照《天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把推进绿色发展和十大绿色生态产业落实到各县区、各部门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中,科学布局绿色发展的生产空间、生活空间和生态空间。把好政策关、投资关和生态环境保护关,强化绿色发展各项指标的刚性约束,推动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县区党委政府)

4.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评价。依据《天水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天水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天水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加大资源消耗、生态环境保护、化解产能过剩等指标的权重。对限制开发的产品主产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分别实行农业优先和生态保护优先的绩效评价。对限制开发区域、禁止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逐步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对违背绿色发展要求、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力,造成资源环境生态严重破坏的实行终身追责。市政府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作为市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每年开展年终考核评价,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落实。(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委、市委组织部、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区党委政府)

(三)坚决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

1.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市环保局牵头制定《天水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作战方案(2018—2020年)》,并分年度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持续推进全市空气质量改善,完成省上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

(1)积极开展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市环保局牵头制定《天水市推进工业企业达标排放行动方案》,加快实施火电等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治理“散乱污”企业,实施重点企业污染源达标整治,2018年底前开展建材、铸造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无组织排放排查并建立管理清单,到2020年底前完成对物料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生产工艺过程等,按无组织排放标准要求完成深度治理。关停用地、工商手续不全并难以通过改造达标的企业。(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工信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2)调整能源结构。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天水市实施能源结构调整三年行动方案》,调整能源结构,减少煤炭消费,增加清洁能源使用,解决好弃风、弃光问题,加大燃煤小窑炉淘汰力度。(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建设局、市工信委、市环保局)

(3)全面实施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市环保局牵头负责,通过淘汰拆并、清洁能源改造或达标治理等方式,实现全市范围内燃煤锅炉达标排放。各县区城市建成区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和茶浴炉、经营性炉灶等燃煤设施,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区域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工信委、市建设局、市质监局、市规划局)

(4)有序推进城乡冬季清洁供暖。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天水市冬季清洁取暖总体方案》,积极争取将我市纳入北方地区清洁取暖试点城市范围,逐步实施县级以上城市(含县城)城乡结合部及周边乡镇居民取暖土炕、土灶、小火炉煤改气、煤改电或洁净煤替代工程,在农村集中开展改炕、改灶、改暖等专项工作,推广采用碳晶、电热膜等采暖新技术,推行绿色生活方式。(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

(5)持续加强散煤清洁化治理。市商务局牵头负责,2018年10月底前,全市所有县区建成统一规划、统一监管优质合格煤炭配送体系,全市范围内基本实现优质合格煤炭集中配送全覆盖。(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6)强化扬尘污染治理。市建设局牵头负责,全市各类工地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抑尘措施,抽检合格率达96%以上;2020年底前,两区城市建成区机械化清扫率达70%以上,五县城市建成区机械化清扫率达到60%以上。(牵头单位:市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7)强化面源污染治理。严禁焚烧秸秆、垃圾、枯枝落叶和烧荒等“四烧”行为。严格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建设激光雷达监测系统,运用好已建成的空气质量微测网,为精准治污提供数据支持。(牵头单位:市综合执法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环保局)

(8)开展“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市环保局牵头制定《天水市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以“管车、控量、限行、治理”为基本抓手,重点开展加快调整交通运输结构、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加快推进遥感监测网络平台建设、全面提升燃油品质、精准推进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加快推广新能源汽车、积极发展绿色交通。2018年,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制定《天水市实施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方案》,通过新建道路、规划可行驶路线等方式,制定重型车辆绕城方案,依法明确国三标准及以下柴油车辆禁限行区域、路段以及绕行具体路线,严控重型高污染车辆进入建成区。2019年1月1日起,全市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油和车用柴油;全面推广车用尿素,市内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的加油站点全面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逐步淘汰高污染车辆,继续淘汰剩余黄标车辆;确定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年度任务并分解下达各县区,确保2020年底前按省上要求完成辖区内柴油货车污染治理目标任务。2018年10月底前,运用已建成的3套黑烟车电子抓拍系统,实现与交警违章系统联网,对尾气排放超标车辆进行处罚和治理;2019年底前,在市区主要大型货运车辆出入口安装黑烟车电子抓拍系统,开展安装尾气遥感监测设备试点;全面完成全市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及网络监控平台建设。(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2.着力打好碧水保卫战。市环保局牵头制定《天水市水污染防治年度工作方案》,持续推进全市水环境质量改善,完成省上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

(1)强化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市水务局牵头负责,全面落实河长制、湖长制,健全相关工作机制。按照《天水市渭河流域天水段水污染实施方案》,突出重点流域环境综合治理,针对渭河支流藉河、葫芦河、散渡河、颖川河季节性污染较重的现状,加大资金投入,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加快实施流域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确保到2020年底,国考、省考断面水质达到考核目标要求。(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建设局、市财政局)

(2)提升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水平。市建设局牵头负责,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推进渭河流域县级及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确保2018年底两区、五县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4%、84%;到2020年底,分别达到95%、85%,秦州区皂郊镇、藉口镇,麦积区三阳川片区(天水农业高新园),清水县永清镇、红堡镇,秦安县兴国镇、莲花镇,甘谷县磐安镇、安远镇,武山县城关镇、洛门镇、鸳鸯镇,张家川县龙山镇等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和处理能力。加快市、县区级城市污泥集中处理工程建设,2018年底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85%以上,到2020年底达到90%以上。(牵头单位:市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财政局、市环保局)

(3)科学确定生态流量。市水务局牵头负责,2018年底前,配合省水利厅完成渭河天水段干流各水功能区(河段)生态流量(水位)确定工作;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市水功能区(河段)生态流量(水位)确定工作,作为流域水量调度的重要参考。(牵头单位:市水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4)开展县区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市环保局牵头制定《天水市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严格落实《天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按照“划、立、治”的原则,详查县区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情况;全面排查保护区立标定界落实情况,核实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矢量边界信息并绘制矢量坐标图。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环境违法问题及环境风险隐患排查,重点检查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是否存在排污口、违法建设项目、违法养殖等问题,并建立详细的问题清单,制定“一源一策”整改方案,实施“挂号销账”,依法清理违法建设项目、严肃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道路穿越问题专项整治,按照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技术要求,设置警示标志,建设防撞护栏、防撞墩、事故导流槽、事故应急池等应急防护设施,消除水源地环境风险隐患。2018年底前,完成市级以上水源地环境整治;2019年底前,完成县区级以上水源地环境整治,不断提高县区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保障水平。(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规划局)

(5)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市建设局牵头制定《天水市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巩固提升麦积区东排洪渠、秦州区豹子沟黑臭水体整治成果,全面摸清全市建成区存在排放生活污水的排洪沟、排洪渠等污染水体,列出清单,采取管道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开展全面清理整治,做到沟渠无污水、无垃圾、无排污口,实现全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清零”。(牵头单位:市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水务局、市环保局)

3.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市环保局牵头制定《天水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年度实施方案》,积极推进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完成国家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

(1)全面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市环保局牵头负责,2018年完成全市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类型、分布和污染程度,以及土壤污染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企业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掌握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农业局、市工信委、市畜牧局)

(2)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组织开展疑似污染工业场地排查,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2020年底前完成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落实《天水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十三五”规划》。(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规划局)

(3)推进土壤治理修复项目实施。积极推动列入省政府环保目标责任书的2个试点项目实施,争取2018年底前完成场地调查、风险评估和实施方案编制等前期工作,2019年全面开展治理修复,2020年底顺利完成试点项目建设任务。(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秦州区政府、清水县政府,市财政局)

(4)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市环保局牵头负责,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落实重金属总量控制制度,强化涉重金属行业企业环境监管,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组织开展涉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切实解决威胁群众健康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突出重金属污染问题。(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工信委、市农业局)

(5)强化固体(危险)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局负责,按照《天水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垃圾分类处理,扎实推进全市全域无垃圾专项治理行动,实现垃圾资源化利用。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建设消纳场,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市环保局负责进一步强化固体(危险)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逐步完善信息化监管体系,实施全过程监管。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跨界转移、倾倒等违法犯罪活动,督促企业落实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主体责任,启动实施危险废物处置项目建设,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严格废物进口环境管理,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局、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安监局、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兰州海关驻天水办事处)

(四)大力开展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

落实《天水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有序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治理,开展厕所革命,加快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落实《甘肃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十三五”规划》,大力开展农村环境整治,确保2020年底前完成260个建制村环境整治任务。推动实施到2020年化肥使用量和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2018年全市化肥、农药利用率均达到38%,2020年底全市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利用率均达到40%以上。大力开展秸秆还田和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和能源化利用,2020年底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2018年全市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率达到80%以上,2020年力争实现全面回收利用。市畜牧局牵头制定《天水市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行动方案(2017—2020)》,采取“粪便垫料回用”“污水肥料化利用”“粪污专业化能源利用”等模式,大力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确保到2020年全市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大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提前一年达到100%。(牵头单位:市建设局、市委农工部、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五)加强自然生态环境保护

1.加快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按照“强制性、合理性、协调性、可行性”的原则,在全市生态空间范围内,划定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做到应划尽划、应保尽保。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以县域为基本单元,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空间边界,落实到地块,形成“一条线”、“一张图”,并逐步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及配套管控措施落实工作。2018年底前,完成县域生态保护红线划定;2020年之前,按照国家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技术规范,各县区完成红线勘界定标工作;2019—2020年,依托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成市级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按照省上要求陆续出台生态保护红线评价、考核和生态补偿等配套措施,逐步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执法机制,基本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2.加快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制定城市绿地系统建设规划,深入推进国家森林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国家园林县城创建活动。开展美丽宜居乡村示范创建,切实加快乡村绿化美化步伐。实施丝绸之路生态防护带、绿色交通、绿色机场和绿色旅游景区等项目建设,扎实推进通道及河湖库区、旅游景区绿化。按照“树种优、结构新、效能高、抗性强”的要求,推动建设功能完善的农田林网体系。实施工矿园区及陵园墓地绿化,依法落实全民义务植树。到2020年,完成国土绿化109万亩,林木绿化率达到45%。城市建成区(县城)绿化覆盖率达到40%,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0平方米;村庄(含建制镇)绿化率达到35%以上,公路宜林路段绿化率达到80%以上,铁路宜林路段绿化率达到80%以上。(牵头单位: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林业局、市文化旅游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麦积山大景区管委会、小陇山林业实验局)

3.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排查整治。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严格实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同步编制、同步审查、同步实施的“三同时”制度和社会公示制度。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全面排查整治矿产资源违规开发造成的生态破坏问题,全面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责任,推动建立矿业权人履行保护和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法定义务的约束机制。(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林业局、小陇山林业实验局)

4.加强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市、县区水利部门严格按照区域内河道采砂规划对辖区内河道采砂权进行拍卖,严格核发河道采砂许可证。对已建成的规模化采砂企业加强日常监管,确保河道采砂企业严格落实河道回填、河床平整等生态恢复治理措施。加强水资源和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严厉查处全市河道非法采砂行为,对违法采砂行为依法处理处罚到位,限期开展恢复治理。国土部门对利用耕地非法采砂和堆放砂石堆料、洗砂、选砂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水务部门对因洪水抬高河床和淤泥形成的阻碍行洪的河流、全面进行疏浚。(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5.加强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认真开展“绿盾2018”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行业牵头,属地整改”的原则,坚决查处自然保护地内新增违法违规问题,重点检查涉及自然保护地核心区、缓冲区的矿业权、水电和旅游等项目以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严格督办自然保护地问题排查整治工作。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清除自然保护地内人为扰动因素的不良影响,靠实管理责任,形成长效机制。(牵头单位:市林业局、市畜牧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小陇山林业实验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六)加强环境风险隐患防控

1.有效防范生态环境风险。按照“加强统筹衔接、强化空间管控、突出差别准入、实施动态更新、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组织编制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严守“三大红线”,建立分区管控体系,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空间管制要求,将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作为容量管控和环境准入要求,真正把严守“三大红线”作为区域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刚性约束。同时,把生态环境风险纳入常态化管理,加大排查频次和力度,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清单式管理、挂牌式督办,及时有效化解消除,坚决防止积聚扩散。(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统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2.强化环境应急管理能力。推动形成市县两级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将应急管理、处置专项资金纳入政府预算。强化企业,工业园区、区域、流域环境风险防控设施建设,强化专家技术支撑作用;加强环境应急监测工作,提升市、县两级环境应急监测能力。严格执行信息报告制度,完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及响应机制,科学应对各类突发环境事件。2018年内启动开展市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摸清辖区环境风险底数和分布特点,提出优化区域环境风险空间布局、完善区域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结合辖区内区域流域环境风险特点,依托辖区公安、消防等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或大型国有企业,建立专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并于2020年底前完成。(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工信委、市安监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七)积极提升环境监管能力

1.深化生态环境保护机构能力建设。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统一部署,深化机构改革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科学设置清水县和张家川县生态环境保护机构,进一步整合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能。建立完善县区、乡镇(街道)生态环境保护机构及标准化建设,确保机构、人员、资金、办公条件等方面满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人社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2.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着力加强环境监察执法基础建设和业务能力建设;研究解决环境监测监察执法人员编制不足、工勤人员占比高等问题;全面落实环境监察执法经费财政保障制度,严格按照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配备执法装备,保障执法用车,统一着装。2018年底前,环境监察人员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配备率达到90%以上。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补齐完善全市在线监控平台,升级服务器。(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3.持续保持环境监管执法高压态势。对私设暗管、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伪造篡改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评编制、污染防治设施运营、环境监测等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依法申请上级吊销资质,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加大环境监察稽查力度,每年对30%以上的县区环境保护部门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进行稽查,稽查情况进行通报,及时纠正环境监管执法工作中存在的有案不移、以罚代管、以罚代刑、处罚不当等问题。(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4.确保交办环境信访投诉问题整改落实到位。对省第三环保督察组交办的222件环境信访投诉问题进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对重大环境违法问题实施挂牌督办,建立工作台账,实行清单化管理,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对非诉执行案件,环保、工商、供水、供电等部门要配合法院落实强制措施。依据《甘肃省环境保护约谈办法》,对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的约谈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出问题、提出要求、督促整改,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进行严肃追责。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使其“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曝光。(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信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5.加强环境保护联动执法。认真落实《甘肃省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实施细则》,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健全联合调查程序、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机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采取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的方式,对环境保护重点区域、流域和环境信访问题反映突出的县区开展集中检查,跟踪问效督促整改。(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八)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1.加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力度。根据《天水市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市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加强全市环境保护日常督察与专项巡察,定期组织人员对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坚持每年对县区开展市级环境保护督察,进一步靠实党委、政府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推动中央、省、市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落地生根。(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

2.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追责问责。严格落实《天水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违法违规审批开发利用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对造成生态环境质量恶化、生态严重破坏的,对生态环境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对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没有落实、推诿扯皮、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严格问责、终身追责。(牵头单位:市纪委监委;责任单位:市环委会各成员单位)

四、工作要求

(一)从严从快,不折不扣落实整改。坚持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总目标,实行定期调度、督导检查、预警通报、清单销号、公示公告等制度,以最高的标准、最实的举措、最硬的作风、最严的问责全面落实省级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确保整改目标不含糊、反馈问题不遗漏、措施手段不走样,切实解决本辖区、本行业内的突出环境问题,以环境质量改善增强群众获得感。

(二)挂账督办,压实整改工作责任。坚持问题导向,对省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归纳整理出的3个方面42个问题和118项具体整改措施,建立台账,定期调度,挂账督办。各县区、各部门按照“各负其责、立行立改,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立足长远、健全机制,依法依规、严肃问责”的原则,制定本县区、本部门整改方案和措施清单,进一步明确整改目标和完成时限,细化整改责任和整改措施,层层靠实整改工作责任。

(三)限时整改,扎实有序稳步推进。对省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中属于认识层面的问题,分类制定整改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属于机制制度的问题,加强调研,试点推进,形成成果后固化为制度认真执行,并长期坚持;属于普遍性、系统性的问题,制定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并启动实施。确保能立即解决的问题马上整改,一个月内整改到位;需要专项整治的问题紧盯快办,两个月内见效;需要一定时间解决的问题,半年内取得阶段性成效;需要长期整改的问题,制定工作计划分步推进。

(四)统筹兼顾,全面推进环境问题解决。紧盯整改目标和完成时限,突出重点,通盘考虑,全面推进整改工作。建立健全最严格的整改制度,切实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视、整改上综合治理、督导上压茬推进、根子上彻底解决。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市环保督察整改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整改办”)具体负责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市整改办主任由市委、市政府分管联系领导共同担任。各县区、各部门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安排骨干力量,靠实工作责任,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及时总结考核,确保整改工作达到省上要求。同时,把县区和部门整改落实情况纳入平时考核的范围,作为评价政绩和选拔干部的依据。

(二)细化任务分工。整改工作实行市领导包抓负责制,每名市级责任领导要按照工作分工,加强对分管领域整改工作的指导协调,推动整改工作顺利开展。整改方案中排在第一位的牵头单位负责问题整改的牵头抓总、督查督办、上报材料和清单销号工作。承担整改任务的县区和部门按照本方案要求,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将各项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企业,确保任务、项目、资金、责任到位。各整改责任单位要加强相互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整改任务有效落实。

(三)严肃责任追究。市、县区纪委监委负责此次督察整改期间移送的责任追究问题线索的调查核实、责任界定、处理意见落实等工作。同时,进一步强化反馈问题整改工作责任追究,对整改不力、负有环境监管责任的人员违纪违规等问题,依法依规实施责任追究。市整改办、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对整改工作中发现的需要追责的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对问题发现后不移送、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强化督促检查。各责任单位要加强对整改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推动整改工作顺利开展。市整改办和各督导单位要加大对各县区、各部门整改过程和结果的督导督查力度,对督查发现的问题要分析研判、查找症结,向责任单位提出整改建议,督查情况和结果报市领导小组。对各县区、各部门已完成的整改任务,市整改办要督促各督导单位及时开展验收,并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及时向市整改办提交验收意见。

(五)及时公开信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平台,加大对推进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的宣传报道力度,按要求及时公开重点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报会等形式,积极向社会公开全市整改工作进展情况,回应群众关切,接受社会监督,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六、工作机制

(一)实行整改工作联动机制。市领导小组、市整改办不定期组织召开会议,对整改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会商,研究解决措施。市整改办加强对各成员单位的指挥调度,完善监督协作机制。各县区、市直各部门根据市整改办的部署,积极落实整改工作要求。对市整改办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受理查办,处理结果书面反馈市整改办。

(二)实行定期调度和预警机制。市整改办统筹对各整改责任单位整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日常调度,市领导小组进行重点调度。各县区、各部门负责本辖区、本行业整改工作的日常调度工作,及时掌握整改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实际问题。市整改办对整改进度缓慢、未达到整改目标任务的县区和部门实施预警。

(三)实施整改工作清单销号机制。市整改办建立整改问题台账,对整改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实行“清单销号”制度。对未按照时限落实整改工作的、未及时报送整改结果的、反馈整改情况失实的,以及未及时公开整改结果的,由市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约谈相关县区、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

(四)建立整改通报和公告机制。市整改办定期将调度结果和督查检查情况,及时上报市领导小组,同时通报各县区、市直部门,并在天水日报、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各县区、市直部门也要在当地主要媒体、门户网站及时公开整改结果。

附件:天水市贯彻落实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措施清单

天水市贯彻落实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措施清单

2018年8月24日,省第三环保督察组向市委、市政府反馈了环保督察意见。经梳理,反馈意见共涉及环保工作推进落实不够到位、环保重点任务完成仍有差距、企业环保主体责任仍需进一步强化等三个方面42项问题。

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动落实还不够到位(14个问题)

思想认识方面:

(一)一些部门和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上还存在认识不足的问题,过多强调客观原因。部分县区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形势分析不够到位,在生态文明建设的宏观把控上存在考虑不全、方法不多、措施不硬的问题。个别政府职能部门对大气、水、土三大污染防治攻坚计划中涉及本部门的工作任务目标还不够清晰明确。一些部门仍存在“省级环保督察就是督察环保部门”的错误认识。

整改目标: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始终把生态环境保护放在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战略位置,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到位。

整改时限:2019年3月

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各县区党委和政府,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

责任领导: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

责任人员:各级党委、政府分管领导

督导单位: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

整改措施:

1.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生态文明建设重大决策部署,引导广大干部尤其是党政领导干部增强“四个意识”,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提高生态文明建设能力水平,切实担负起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各级党组织将生态文明建设理论纳入党委(党组)学习内容,每年组织开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专题培训班。市、县区党校、行政学院要将生态环境保护内容纳入年度主体班培训内容。在各级各类公务员岗位培训中增设生态环境保护课程。

2.市委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每季度研究一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根据环境质量变化情况,提出相应的经济政策措施。县区、乡镇党委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党组(党委)定期研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按照《天水市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天水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规定(试行)》和《天水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认真落实好各项责任,及时解决突出问题。

3.按照《天水市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每年对县区开展市级环保督察,确保中央和省、市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二)省委、省政府于2016年5月、6月分别印发《甘肃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天水市直到2017年5月、10月才分别印发《天水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和《天水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对工作推动产生一定影响。

整改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及时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对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整改时限:2019年3月

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各县区党委和政府,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

责任领导: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

责任人员:各级党委、政府分管领导

督导单位: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

整改措施:

1.全面贯彻落实“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切实增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各项政策措施落实的自觉性,认真履职尽责,强化沟通协调,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各项决策部署落地见效。

2.切实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落实与全省“转变作风改善发展环境建设年”活动紧密结合,对工作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相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追责问效。

责任落实方面:

(三)各县区、各部门“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意识树得还不牢,责任靠得还不实,部门与县区之间联动还不够,工作合力须进一步加强。一些部门领导生态环境保护危机感、紧迫感不强,对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学习不够,工作担当意识、责任意识欠缺,存在不作为、慢作为现象。

整改目标: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靠实环保主体责任,健全生态环保制度体系,强化责任考核评价,确保生态环保责任压力层层传导到位。

整改时限:2019年3月

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各县区党委和政府,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

责任领导: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

责任人员:各级党委、政府分管领导

督导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人社局

整改措施:

1.严格按照《天水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规定(试行)》,健全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分解靠实工作责任,逐级签订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

2.市环委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分析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形势,安排部署相关工作。

3.在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专题培训班中增设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培训课程,切实提高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4.市政府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作为市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每年开展年终考核评价。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作为评价政绩考核结果的重要内容,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落实。

(四)发改部门未按照“水十条”考核要求,完成辖区内剩余50座加油站储油罐防渗改造任务,工作滞后。

整改目标: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全面完成剩余50座加油站储油罐防渗改造任务。

整改时限:2019年6月

市级责任领导:市政府分管发展改革工作领导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领导:市发展改革委主要领导

责任人员:市发展改革委分管领导

督导单位:市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整改措施:

1.加快工作进度,立即启动加油站储油罐防渗改造项目建设,确保按时完成整改。

2.强化督查调度,每月对加油站储油罐防渗改造工作进行调度,及时掌握整改任务进展情况;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已开工项目施工进度、施工规范进行现场检查,督促整改落实到位。

3.对逾期未完成防渗改造任务的加油站,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置。

(五)交通部门在部分道路穿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时未建设环境应急设施,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天定高速公路穿越秦州区西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整改措施未完成。

整改目标:落实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管理要求,确保水源地安全。

整改时限:2019年6月

市级责任领导:市政府分管交通运输工作领导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领导:市交通运输局主要领导

责任人员:市交通运输局分管领导

督导单位:市环保局

整改措施:

1.按照国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制定整改方案,立标定界,设置警示标志,建设防撞护栏、防撞墩、应急池、导流槽等,并确保与道路建设同时建设,同时建成投用,彻底消除环境风险隐患。

2.市交通运输局积极协调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对天定高速穿越秦州西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未建设相关环境应急设施等问题进行整改。

(六)商务部门推进一级煤炭市场建设和优化合并二级销售网络工作进度迟缓。商品煤质量管控不到位。秦安县、张家川县煤炭一级配送市场尚未整体建成投用,各县区一级煤炭配送市场不同程度存在“三防”设施不完善问题。全市范围内商品煤煤质源头管控措施不够,台账管理、煤质检测工作还需加强。

整改目标:各县区全面建成煤炭一级配送市场并投入使用,优化全市煤炭一级配送市场及二级销售网点运营网络体系,进一步完善“三防”设施,健全煤质检测设备,建立购销台账,从源头加强煤质管控工作。

整改时限:2018年10月

市级责任领导:市政府分管商务、工商、质监工作领导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责任领导:各县区政府主要领导

责任人员:各县区政府分管领导

督导单位: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整改措施:

1.严格按照《天水市加强煤炭质量监督管理实施方案》相关要求,加快秦安县、张家川县煤炭一级配送市场建设工作,确保2018年10月底前建成投用。

2.按照《天水市加强煤炭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煤炭市场管理长效机制》等文件要求,督促各县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确保煤炭经销企业全部入驻煤炭市场,实行统一管理。配套完善煤炭检测设备,制定落实入场煤炭检测化验制度;完善“三防”设施,减少车辆进出扬尘污染;健全完善煤炭购销台账,全面实现“煤质须达标、销售可溯源”的监管销售体系。

3.全面加强煤炭市场监管,商务部门联合质监、工商、环保等部门,严格查处无证经营和在城市建成区销售不合格煤炭的行为。对销售不合格煤炭的经营户,由工商部门依法依规严厉查处,并封存查没。

4.质监部门加大对全市煤炭经营市场和重点使用单位的煤炭检测,制定年度、季度监测计划,加大冬季供暖期煤炭的检验频次,及时将检验结果报送相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开。

(七)煤质管控相关部门存在管理漏洞,2017年在承压燃煤锅炉供暖期间抽检的26批次煤炭中,15批次不合格。

整改目标:确保“冬防”期间燃煤锅炉供暖用煤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最新标准。

整改时限:2019年3月

市级责任领导:市政府分管质监、环保相关领导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质监局、市环保局

责任领导:各县区政府主要领导,市质监局、市环保局主要领导

责任人员:各县区政府分管领导,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分管领导

督导单位: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

整改措施:

1.质监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采购检验仪器,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商品煤质检验能力和技术人员水平。进一步完善煤质抽检工作程序,严格落实抽检分离、科学抽样、依规检验等要求,切实做好“冬防”期间供暖企业煤质抽检工作。

2.环保部门督促燃煤锅炉使用单位优先在煤炭一级配送市场采购煤炭,管控煤炭质量。对使用不合格煤炭的供暖企业进行严厉处罚,坚决杜绝“冬防”期间供暖企业使用超过煤炭质量标准的不合格煤炭。

(八)建设部门推进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不够,部分污水处理厂及有关提标改造项目建设进度缓慢。

整改目标: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进度。

整改时限:2020年底

市级责任领导:市政府分管建设工作领导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建设局

责任领导:各县区政府主要领导,市建设局主要领导

责任人员:各县区政府分管领导,市建设局分管领导

督导单位: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

整改措施:

1.强化城市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按照《2018年天水市城市重点基础设施项目计划》,严格落实环保基础设施项目实施单位主体责任和包抓领导责任,按照时间节点,拓宽筹资渠道,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的困难,简化招投标、设计审查、安全质量监督、开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重要环节办理程序,加快推进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进度。

2.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推进渭河重点流域县级及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确保2018年底秦州区和麦积区、五县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4%、84%;到2020年底,分别达到95%、85%。

(九)甘谷县未印发《地下水超采区和限采区实施方案》,甘谷县水务部门对辖区内机井计量设施的安装工作尚有部分未完成,无法准确计量地下水开采量,压减地下水超采工程和管理措施未全面落实。

整改目标:甘谷县尽快制定《地下水超采区和限采区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对地下水超采区和限采区进行综合治理,对辖区内所有机井全部安装计量设施。

整改时限:2018年10月

市级责任领导:市政府分管水务工作领导

责任单位:甘谷县政府

责任领导:甘谷县政府主要领导

责任人员:甘谷县政府分管领导

督导单位:市水务局

整改措施:

1.加快引洮二期工程建设,建成后关闭超采区内现有地下水水源和部分农业灌溉井,水源地供水由地表水替代,逐步压减地下水开采量。

2.对已完成水源置换工程、高效节水改造工程的区域,封存超采区地下水开采井,作为抗旱应急备用水源。

3.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和地下水取水许可制度,落实地下水开发利用总量控制。

4.加快工作进度,确保2018年10月底前甘谷县所有机井计量设施全部完成安装,科学计量地下水开采量。

(十)张家川县东峡和石峡水库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东峡水库库区护栏内存在生活垃圾。

整改目标:加大张家川县东峡、石峡水库水源地保护力度,确保饮用水水质安全,及时清理库区内垃圾。

整改时限:2019年3月

市级责任领导:市政府分管环保工作领导

责任单位:张家川县政府

责任领导:张家川县政府主要领导

责任人员:张家川县政府分管领导

督导单位:市环保局

整改措施:

1.在东峡、石峡水库设立警示标志,加固破损围栏,绿化周边环境。严格执行巡查等制度,对发现的生活垃圾立即进行清理,对发现违规倾倒垃圾的行为及时制止,确保水源地安全。

2.从严落实水源地保护相关措施,以全域无垃圾和“河长制”工作为契机,加强石峡水库上游张家川县张棉乡生活垃圾收集处理,消除水源地环境安全隐患,确保水库用水安全。

3.聘请有资质单位编制东峡、石峡水库环境影响情况的评估报告,按照评估报告提出的防护措施落实整改。

(十一)秦州区娘娘坝镇落实河长制不到位、秦州区水务部门监管不到位,花园河道内偷采乱挖河砂、倾倒垃圾问题突出。

整改目标:认真落实《天水市全面落实河长制实施方案》《秦州区全面落实河长制九项制度》,靠实工作责任,加大对河长制镇(村)级河长督导检查力度,加密河道巡查次数,及时对小型移动式盗采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按照省、市、县区全面落实河长制实施方案落实属地管理的要求,尽快组织对河道采砂坑进行回整,清运河道垃圾,彻底杜绝小型移动式非法采砂行为,确保河道生态环境良好。

整改时限:2019年3月

市级责任领导:市政府分管水务工作领导

责任单位:秦州区政府

责任领导:秦州区政府主要领导

责任人员:秦州区政府分管领导

督导单位:市河长制办公室

整改措施:

1.加大督导检查,督促乡(镇)村河长加强日常清河、护河,制定巡河计划,建立巡河台账,加强信息上报,做到不瞒报、不漏报、不虚报。

2.按照河长制和全域无垃圾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秦州区娘娘坝白家河流域,尤其是花园沟、望天沟、营房等支河、支沟进行全面整治,清运垃圾,平整河道。

3.加大执法力度,对巡查发现的乱采滥挖等水事违法行为,第一时间深入现场,依法严厉查处。对破坏生态环境的重河水事违法行为,组织环保、国土、安监、林业等部门联合执法查处。

反馈问题整改方面:

(十二)天水市委、市政府虽然按照要求开展了中央环保督察、西北督察局督察、省级环保检查和“绿盾2017”专项行动通报问题的整改,但对照省上《关于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仍有部分突出问题整改工作还未全面完成。

整改目标:严格对照《甘肃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要求,逐条逐项落实整改,确保达到中央和省上要求。

整改时限:2019年6月

市级责任领导:市委、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责任单位:《天水市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措施清单》中明确的各责任单位

责任领导:《天水市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措施清单》中明确的各责任单位主要领导

责任人员:《天水市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措施清单》中明确的各责任单位分管领导

督导单位:市整改办,《天水市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措施清单》中明确的各督导单位

整改措施:

1.各整改责任单位进一步加大人力、财力、物力投入力度,加快燃煤锅炉拆除和提标改造、水源地道路穿越、河道采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自然保护区管理等方面问题的整改,确保达到整改要求。

2.对整改未完成、不到位、出现反弹以及需要长期整改的,每月调度整改落实进展情况,定期进行预警通报。对整改进展缓慢、落实不力的,由市整改办进行挂牌督办。

3.各督导单位定期组织人员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协调解决整改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对完成整改的及时验收,报市整改办进行销号;对拖延整改、敷衍整改、表面整改、虚假整改等,交由纪检监察机关严肃进行问责。2018年10月中旬,开展市级环保督察,对中央环保督察、省级环保督察和省级环保专项督察指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全面督察,推动工作落实。

环保体制机制和能力建设方面:

(十三)环保投入机制不健全。各级政府在环保投入方面还没有刚性约束指标,生态环境保护投入长期不足,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短板较多,影响了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

整改目标:健全环保多元化投入机制,坚持投入同生态环境保护发展相匹配,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投入,不断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到生态环境问题治理当中,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强有力的资金保障。

整改时限:2020年底

市级责任领导:市政府分管财政工作领导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财政局

责任领导:各县区政府主要领导,市财政局主要领导

责任人员:各县区政府分管领导,市财政局分管领导

督导单位: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

整改措施:

1.积极争取中央、省上预算内投资对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支持。在各级财政投入中设置生态环境保护投入刚性约束性指标,不断加大对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和生态环境治理的投入力度。设立污染防治攻坚战专项资金,按照事权划分和国家相关政策,将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其中市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每年不少于5000万元,县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每年不少于2000万元。充分发挥“环保基金”的作用,支持一批有规模、见效快的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建立常态化、稳定化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

2.完善落实助力绿色产业发展的价格、财税、投资等经济政策,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

(十四)环保能力建设不足,原清水县和张家川县环保局在机构改革过程中降格为县住建局二级单位,环境监管能力明显存在弱化现象。市、县区两级环境监测、监察工作力量薄弱,环保专业技术人才短缺,不能满足新时代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

整改目标:加强环境监测、执法监管标准化和能力建设,确保环境监察、监测人员力量和业务水平能够适应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

整改时限:2020年底

市级责任领导:市政府主要领导,市政府分管人社、环保工作领导

责任单位:各县区党委和政府,市编办、市人社局、市环保局

责任领导:各县区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市编办、市人社局、市环保局主要领导

责任人员:各县区党委和政府分管领导,市编办、市人社局、市环保局分管领导

督导单位: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

整改措施:

1.按照中央和省、市党政机构改革工作要求,全力做好各项改革任务落实,科学设置清水县和张家川县生态环境保护机构,核定编制和领导职数,加强工作力量。

2.市、县区每年在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招聘、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中,根据环保部门编制空缺情况,安排一定数量的岗位招录招聘环境监测、环境执法方面的专业人员,严把人员入口关,解决专业人员占比低的问题。

3.加大对环境监测、执法人员专业培训力度,组织市、县区环境监测、执法人员进行业务技能专题培训班学习,采取交叉执法、岗位练兵的形式对县区执法人员进行辅导培训,组织各县区环境监测人员到市环境监测站跟班培训,解决环境监测、执法人员能力水平偏低的问题。

4.充分利用国家2+26城市大气督察、蓝天保卫战等集中执法的机会,分批选派环境执法人员参与督察,学习其他地区在执法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提高执法人员能力素质。

二、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任务完成仍有差距(23个问题)

大气污染防治方面:

(十五)近年来,天水市城区空气环境质量不断改善,但主要污染物年均值达标还有距离,2015—2017年,PM10、PM2.5年平均浓度均未达到国家二级标准限值要求。今年第一季度PM10平均浓度为115μg/m3,PM2.5平均浓度为61μg/m3,两项指标距离省政府下达的第一季度预控值差距较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艰巨。

整改目标:制定《天水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作战方案(2018—2020年)》,分年度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持续推进全市空气质量改善,力争2018年底,全市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2.8%,全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值达到72微克/立方米、38微克/立方米;到2020年底,全市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4.0%以上,全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值达到70微克/立方米、38微克/立方米以下。

整改时限:2020年底

市级责任领导: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

责任单位:各县区党委和政府,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责任领导:各县区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

责任人员:各县区党委和政府分管领导,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

督导单位: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整改措施:

1.积极开展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市环保局牵头制定《天水市推进工业企业达标排放行动方案》,加快实施火电等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治理“散乱污”企业,实施重点企业污染源达标整治,2018年底前开展建材、铸造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无组织排放排查并建立管理清单,到2020年底前完成对物料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生产工艺过程等,按无组织排放标准要求完成深度治理。关停用地、工商手续不全并难以通过改造达标的企业。

2.调整能源结构。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牵头制定《天水市实施能源结构调整三年行动方案》,调整能源结构,减少煤炭消费,增加清洁能源使用,解决好弃风、弃光问题,加大燃煤小窑炉淘汰力度。

3.全面实施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市环保局牵头负责,通过淘汰拆并、清洁能源改造或达标治理等方式,实现全市范围内燃煤锅炉达标排放。各县区城市建成区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和茶浴炉、经营性炉灶等燃煤设施,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区域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4.有序推进城乡冬季清洁供暖。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天水市冬季清洁取暖总体方案》,积极争取将我市纳入北方地区清洁取暖试点城市范围,逐步实施县级以上城市(含县城)城乡结合部及周边乡镇居民取暖土炕、土灶、小火炉煤改气、煤改电或洁净煤替代工程,在农村集中开展改炕、改灶、改暖等专项工作,推广采用碳晶、电热膜等采暖新技术,推行绿色生活方式。

5.持续加强散煤清洁化治理。市商务局牵头负责,2018年10月底前,全市所有县区建成统一规划、统一监管优质洁净煤配送体系,全市范围内基本实现优质洁净煤集中配送全覆盖。

6.强化扬尘污染治理。市建设局牵头负责,全市各类工地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抑尘措施,抽检合格率达96%以上;2020年底前,两区城市建成区机械化清扫率达70%以上,五县城市建成区机械化清扫率达到60%以上。

7.强化面源污染治理。严禁焚烧秸秆、垃圾、枯枝落叶和烧荒等“四烧”行为。严格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建设激光雷达监测系统,运用好已建成的空气质量微测网,为精准治污提供数据支持。

8.开展“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市环保局牵头制定《天水市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以“管车、控量、限行、治理”为基本抓手,重点开展加快调整交通运输结构、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加快推进遥感监测网络平台建设、全面提升燃油品质、精准推进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实施、加快推广新能源汽车、积极发展绿色交通。2018年,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制定《天水市实施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方案》,通过新建道路、规划可行驶路线等方式,制定重型车辆绕城方案,依法明确国三标准及以下柴油车辆禁限行区域、路段以及绕行具体路线,严控重型高污染车辆进入建成区。2019年1月1日起,全市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油和车用柴油;全面推广车用尿素,市内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的加油站点全面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逐步淘汰高污染车辆,继续淘汰剩余黄标车辆;确定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年度任务并分解下达各县区,确保2020年底前按省上要求完成辖区内柴油货车污染治理目标任务。2018年10月底前,运用已建成的3套黑烟车电子抓拍系统,实现与交警违章系统联网,对尾气排放超标车辆进行处罚和治理;2019年年底前,在市区主要大型货运车辆出入口安装黑烟车电子抓拍系统,开展安装尾气遥感监测设备试点;全面完成全市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及网络监控平台建设。

(十六)燃煤锅炉整治工作整体滞后。按照《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突出环境问题整改任务清单的通知》要求,秦州区热源厂应在2017年9月底前完成3台116MW燃煤锅炉及配套供热管网建设,督察期间,虽然建成但未验收,配套管网建设未完全到位;甘谷热源厂1台建成未验收,1台在建;秦州区27台、麦积区8台10蒸吨以下锅炉未完成淘汰任务;张家川县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还未全面完成提标改造,供热中心燃煤锅炉在线监控设备安装和并网工作相对滞后;秦安县城中供热有限公司3台燃煤锅炉未完成整体验收。

整改目标:严格按照《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突出环境问题整改任务清单的通知》要求,全面完成全市燃煤锅炉治理任务,基本实现“清零”。

整改时限:2018年11月中旬

市级责任领导:市政府分管环保、建设工作领导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工信委

责任领导:各县区政府主要领导,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工信委主要领导

责任人员:各县区政府分管领导,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工信委分管领导

督导单位: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整改措施:

1.市建设局负责秦州区热源厂5台116MW燃煤锅炉及配套供热管网全面建成,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完成项目验收备案。

2.市工信委负责采取清洁能源改造或并网方式,完成甘绒厂、甘棉厂4台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治理工作。

3.各县区政府负责全面完成辖区内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提标改造任务,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完成项目验收备案。采取提标改造、清洁能源改造或并网方式,全面完成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治理任务,对不能按要求进行治理的,全部予以拆除取缔,年内实现辖区内燃煤锅炉治理“清零”目标。

(十七)施工工地扬尘管控工作仍需加强。督察期间,涉及扬尘污染的信访案件有19件,占投诉案件的8.6%;甘谷县部分建筑施工场地扬尘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秦州区天宝置业建筑工地生活垃圾乱倒,施工材料未进行覆盖,其他县区建筑工地不同程度存在“6个100%”未落实到位问题。

整改目标: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抑尘措施,抽检合格率达96%以上。

整改时限:2018年底

市级责任领导:市政府分管建设工作领导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建设局

责任领导:各县区政府主要领导,市建设局主要领导

责任人员:各县区政府分管领导,市建设局分管领导

督导单位: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

整改措施:

1.督促建设单位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加装视频监控和扬尘监控设施,配备监管人员,经报备合格后方可开工。各类建筑施工场地必须全部达到“六个百分之百”抑尘要求,定期对施工场地清单进行动态更新,对达不到要求的建设工地坚决予以停工整改,对不严格落实相关要求的建设工地予以处罚。

2.“冬防”期间涉及土方作业的施工工地一律停工。

(十八)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砖瓦窑未完全关闭取缔,现场发现个别小砖瓦窑仍在生产。

整改目标:严格按照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和淘汰落后产能目录,对死灰复燃的小砖瓦窑坚决关停取缔。

整改时限:2018年底

市级责任领导:市政府分管工信工作领导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责任领导:各县区政府主要领导

责任人员:各县区政府分管领导

督导单位:市工信委

整改措施:

1.各县区严格按照天水市《“土小”企业清理取缔长效机制实施方案》和《天水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土小”企业关停工作完成情况的报告》要求,定期不定期组织人员对辖区内小砖瓦窑进行监督检查。对已关停的小砖瓦窑全面落实“两断三清”要求,杜绝死灰复燃。对发现有新建苗头的及时制止,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厉处罚,消除环境隐患。

2.市工信委联合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等部门对各县区小砖瓦窑取缔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督查结束后,将督查结果报市政府。对工作开展不力、执法检查不严、存在小砖瓦和小石灰窑死灰复燃现象的县区,由市工信委报请市政府启动问责程序。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方面:

(十九)清水县、张家川县等县区仍有部分千人以上乡镇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工作未完成。

整改目标:完成供水规模在千人以上乡镇水源地划分工作。

整改时限:2019年6月

市级责任领导:市政府分管环保、水务相关领导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责任领导:各县区政府主要领导

责任人员:各县区政府分管领导

督导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

整改措施:

各县区对千人以上乡镇水源地保护区进行排查摸底,对未划分水源地的乡镇,尽快启动,确保2019年6月底前全市所有千人以上乡镇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完成。

(二十)甘谷县东北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内存在道路、民房;清水县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存在民房、砂石料场、彩钢房、施工车辆。

整改目标:开展水源地专项执法检查,落实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管理要求。甘谷县、清水县尽快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问题的整改和调整工作,消除现有水源地保护区安全隐患。

整改时限:2019年底

市级责任领导:市政府分管交通运输、环保、水务工作领导

责任单位:甘谷县政府、清水县政府,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领导:甘谷县政府、清水县政府主要领导,市交通局主要领导

责任人员:甘谷县政府、清水县政府分管领导,市交通运输局分管领导

督导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

整改措施:

1.甘谷县对麦甘公路穿越穿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问题按照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技术要求和《天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要求,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周围有影响的、潜在的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输工具的管理。市交通运输局加快建设和完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公路雨水收集处置与事故环境污染防治等设施,设置车辆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警示标志等。

2.尽快完成甘谷县、清水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调整工作。

3.定期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增强应急能力,确保水源地发生环境安全事件时能够及时得到控制和解决,确保水源地环境安全。

4.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加大监测频次,定期向社会公布水质监测情况,确保群众饮水安全。

水污染防治方面:

(二十一)部分地表水水质监测断面超标。监测数据表明,2016—2018年一季度,葫芦河一号桥断面水质均超标,2017—2018年一季度,渭河北道桥断面水质超标,2018年一季度伯阳桥断面、葡萄园断面水质均超标。

整改目标:加强日常管理,加快相关工程项目建设,力争2018年底,境内15条河流32个考核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地表水Ⅲ类)比例达到80%以上,国考、省考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基本消除劣Ⅴ类水体;到2020年,渭河流域天水段考核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90%(其中,国、省考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消除劣Ⅴ类水体。

整改时限:2020年底 

市级责任领导: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

责任单位:秦州区、麦积区、秦安县、甘谷县党委和政府,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

责任领导:秦州区、麦积区、秦安县、甘谷县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主要领导

责任人员:秦州区、麦积区、秦安县、甘谷县党委和政府分管领导,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分管领导

督导单位:市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整改措施:

1.强化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按照《天水市渭河流域天水段水污染实施方案》,突出重点流域环境综合治理,针对渭河支流藉河、葫芦河、散渡河、颖川河季节性污染较重的现状,加大资金投入,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加快实施流域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确保到2020年底,国考、省考断面水质达到考核目标要求。

2.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市建设局牵头制定《天水市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巩固提升麦积区东排洪渠、秦州区豹子沟黑臭水体整治成果,全面摸清全市建成区存在排放生活污水的排洪沟、排洪渠等污染水体,列出清单,采取管道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开展全面清理整治,做到沟渠无污水、无垃圾、无排污口,实现全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清零”。

3.严格落实“河长制”工作要求。市水务局牵头负责,全面落实河长制,健全相关工作机制。深入开展沿线排污口集中排查整治活动,按照“谁设置、谁主管、谁治理、谁封堵”和“一源一策”的原则,综合采取“封、改、并、建、管”等措施,逐一制定整治方案,细化整治措施,明确整改任务、整改要求、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限期进行治理,确保沿岸排污口整治无死角、无遗漏。同时,严格规范入河排污口的审批管理,对合法的规模以上排污口设立公示牌,建立日常管理台账;对非法设立的排污口,发现一个,关停一个,严厉打击私设排污口等违法行为。

4.强化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针对特殊原因确需停产的,严格按照程序报建设、环保部门审批,杜绝擅自停运、逃避监管偷排停运、弄虚作假虚报数据的行为。强化污水管网的巡查,防止非法洗砂企业将洗砂黄泥水偷排进入污水处理厂,确保污水厂正常稳定运营,避免因污水直排造成断面水质超标。

5.加强渭河及其支流沿线工业企业执法检查。对农副产品加工、制药等水污染重点行业专项检查,依法查处不正常运转污防设施、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督促企业规范排污行为。

(二十二)水污染治理项目建设进度滞后。麦积区成纪污水处理厂未按照要求在2017年底前建成投用。督察期间,该项目仅完成了厂区设备的调试,厂外管网连接工程未完成,工程进度严重滞后。秦州区生活污水经集中收集后,因秦州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不足,超出的部分污水经厂外溢流口间歇式直排。

整改目标:确保成纪新城地下净水厂(麦积区成纪污水处理厂)2018年底前正式投入运行。提高污水处理能力,彻底解决秦州污水处理厂溢流问题。

整改时限:2018年底

市级责任领导:市政府分管建设工作领导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责任领导:市建设局主要领导

责任人员:市建设局分管领导

督导单位:市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整改措施:

制定详细的建设计划,倒排工期,加强成纪新城地下净水厂试运行管理,力争2018年底正式运行。完成18公里配套管网建设,实现秦州区和成纪新城片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彻底解决秦州区污水处理厂因处理能力不足导致的污水间歇式直排问题。

(二十三)污水处理厂污泥脱水干化处置工程进展滞后。督察期间,除麦积区污水处理厂污泥干化项目建成投运、清水县污泥干化项目正在试运行外,其余县区生活污水处理厂配套的污泥干化处置项目未完成。

整改目标:实现全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干化处置。

整改时限:2019年底

市级责任领导:市政府分管建设工作领导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建设局

责任领导:各县区政府主要领导,市建设局主要领导

责任人员:各县区政府分管领导,市建设局分管领导

督导单位:市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整改措施:

1.2018年10月底前完成成纪新城地下净水厂污泥干化处置,实现污泥处理处置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

2.甘谷县、清水县尽快完成设备运行调试,通过项目整体验收,确保2018年10月底前建成投运。

3.秦安县、张家川县加快污泥干化处置项目建设进度,倒排工期,严格控制各主要工作节点,力争年底前全部建成投运。

4.武山县在城区污水处理厂异地新建项目中同步实施污泥干化处置项目,确保污泥处置项目和污水处理厂同时建成投运。

(二十四)黑臭水体治理工作须进一步加快。麦积区星火路西侧排洪渠上游未配套建设污水管网,渠内水量大时,部分生活污水溢过简易围栏直接排入渭河。

整改目标:完成星火路西侧排洪渠治理。

整改时限:2018年11月

市级责任领导:市政府分管建设工作领导

责任单位:麦积区政府

责任领导:麦积区政府主要领导

责任人员:麦积区政府分管领导

督导单位:市建设局

整改措施:

配套建设污水管网,将星火路西侧排洪渠上游生活污水全部收集进入市政污水管网,确保污水得到有效处理。

(二十五)张家川县、武山县污水处理厂中水未回用,其他县区中水回用率均较低。

整改目标:建立完善中水回用政策激励机制,鼓励再生水利用,确保2018年全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

整改时限:2018年底

市级责任领导:市政府分管建设工作领导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责任领导:各县区政府主要领导

责任人员:各县区政府分管领导

督导单位:市建设局

整改措施:

1.建立完善中水回用政策激励机制,拓宽再生水回用途径,在工业生产、城区绿化、道路清洁、车辆冲洗、基建施工、场地抑尘、农田灌溉等方面,优先使用城市中水。鼓励再生水利用,利用再生水不受用水总量和用水计划限制,不征收水资源费。

2.加快启动藉河二期生态环境工程,同步建设尾水排放管网,实现成纪新城地下净水厂尾水用于景观用水。

(二十六)天水市葫芦河流域和渭河流域重点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尚属空白。洛门镇、磐安镇、龙山镇、红堡镇、莲花镇、藉口镇和三阳川片区(天水农业高新园)均未按照《天水市突出环境问题整改任务清单》要求,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整改目标:2018年底前启动6个重点镇和三阳川片区污水集中处理工程,2020年底完成建设并调试运营达标排放。

整改时限:2020年底

市级责任领导:市政府分管建设工作领导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建设局

责任领导:各县区政府主要领导,市建设局主要领导

责任人员:各县区政府分管领导,市建设局分管领导

督导单位:市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整改措施:

尽快启动重点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多方位筹措资金,紧盯目标任务,列出工程推进安排表,倒排工期、加快进度,确保在2020年底前洛门镇、磐安镇、龙山镇、红堡镇、莲花镇、藉口镇和三阳川片区(天水农业高新园)污水收集处理工程建成并调试运营达标排放。

(二十七)地下水超采问题依然存在。省政府2016年印发《关于公布地下水超采区、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的通知》中,天水市秦州区、麦积区、甘谷县3县区地下水超采量达68.57万m3。

整改目标:严格落实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确保地下水取用总量控制在指标范围内。

整改时限:2020年底

市级责任领导:市政府分管水务工作领导

责任单位:秦州区政府、麦积区政府、甘谷县政府,市水务局

责任领导:秦州区政府、麦积区政府、甘谷县政府主要领导,市水务局主要领导

责任人员:秦州区政府、麦积区政府、甘谷县政府分管领导,市水务局分管领导

督导单位: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

整改措施:

1.坚持只减不增的原则,在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总量的同时,有计划压减水量。对农业用水,严格落实各项治理措施,在井河混灌区优先使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地下水用量。对工业取用地下水的用水户,积极开展企业节水技术改造,加强企业用水管理,减少地下水开采量。

2.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