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唐电网冀北可再生能源市场化交易规则(试行)发布

来源: 深度能源观察  时间: 2017.10.31  打印本页  分享:
10月30日,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联合河北省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印发《京津唐电网冀北(张家口可再生能源示范区)可再生能源市场化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10月30日,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联合河北省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印发《京津唐电网冀北(张家口可再生能源示范区)可再生能源市场化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促进京津唐电网可再生能源消纳,规范和推进冀北地区可再生能源市场化交易工作。

一、电采暖用户由电网企业或售电企业以“分表计量、集中打包”的方式代理开展交易;具备入市条件的集中供暖的电采暖用户也可直接参与交易。

二、通知规定了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准入条件,主要为以下三点:

1、按照风电、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建设、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

2、接入冀北电网、已并网运行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

3、进入河北省发改委电力市场化交易准入名录的企业。

三、进入可再生能源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退出市场。采暖季期间,电采暖用户原则上全部点亮进入市场,取消目录电价。并规定了可以退出可再生能源市场化交易的情况。

四、按照低价中标原则来确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电采暖成交电量。

五、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交易结算按用户侧实际同电量计算。采暖用户每年11月到次年4月期间组织交易,输配电价按《关于印发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意见的通知》和河北物价局清洁供暖有关价格政策执行。

请点击下载通知原文:95941509097791147.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