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建筑节能低于50%不享受政府补贴

来源: 新疆都市报      时间: 2014.06.12  打印本页  分享:
6月10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建委科技处了解到,乌鲁木齐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实施细则正式出台,今后乌鲁木齐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低于50%节能设计标准的,不得享受政府补贴。

6月10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建委科技处了解到,乌鲁木齐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实施细则(试行)正式出台,今后乌鲁木齐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低于50%节能设计标准的,不得享受政府补贴资金;标志着首府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将更加规范。

据介绍,乌鲁木齐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实施细则(试行)包括总则、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实施、供热系统改造实施、工程质量控制等四部分。进一步规范乌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管理,确保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效果,推进建设领域节能减排,提高建筑品质。

今后节能改造本着“政府引导、单位配合、居民自愿”的原则,鼓励结合老旧小区改造、供热系统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修缮项目等同步实施节能改造,优先热源或供热站的成片集中改造。

项目最小单位为楼栋且建筑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2003年4月15日前建造的非节能建筑及2007年10月1日前未安装温控计量装置的建筑;不属于城市房屋征收范围并具有改造价值的建筑;满足抗震及消防安全要求。

同时节能改造应不低于50%节能设计标准,并鼓励更高标准节能改造。改造后建筑应达到用户室温“可调、可控、可计量”、供热数据监控和按热计量收费的目标,否则不得通过评估验收,不得享受政府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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